回應同志神學

─新約的同性性行為經文

蔡哲民
發信站: 信望愛團契電子佈告欄


  上一篇回應了關於舊約的同性性行為經文探討,現在我來嘗試回應新約中的同性性行為經文。新約中一共出現三處論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

  羅1: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林前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提前1: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周先生說的不錯,新約聖經沒有專為討論同性性行為而寫的作品,只有參雜在論及許多惡行的例子中〈(一) 同志? 同性愛? 同性交?〉。我想這明顯的表達出聖經的立場,聖經並不贊同同性性行為,卻不把同性性行為當成是比其他罪惡更不能容忍的罪行。

  周先生認為保羅並非真正的攻擊同性性行為,而是把同性性行為當成是不自然,而此指控不過是顯示出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違反特定文化宗教傳統的「自然」特質,而非指恆真不變的凝固本質〈同性愛違反「猶太」人的「自然」(一)〉。並且認為其他攻擊同性性行為的記載都是指混雜其他罪惡行為的同性性行為,而非指真正出於同性愛的同性性行為(古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保羅的反同性愛思想),並且許多經文字義還有爭議,因此新約聖經根本沒有反對今日的同性戀行為。

  以下我們就來慢慢分析此立論,首先,我們來看看羅馬書的記載。我把羅馬書一章20-32節引在附件一。當我們仔細觀察保羅在此處所描寫的「墮落演化論」,就可以看出保羅的觀點是「宗教的墮落帶來性方面的墮落再帶來道德的全面墮落」。不管這三種墮落是不是有因果關係,但是我們可以看出保羅所要講的不是道德墮落是罪、性墮落是不自然、故意不認識神是無知,而是一切的墮落都是由故意不認識神所引起的。故意不認識神以後心思昏暗,開始敬拜非永恆之物,然後上帝用「任憑」來懲罰人類,任憑人在性方面墮落,離開上帝造人的設計(就是所謂的不自然),並進一步任憑人混亂,進入道德方面的敗壞。

  如果故意否定永恆者是罪、拜偶像是罪,道德墮落是罪,那就沒有理由說這裡的同性性行為不過是宗教文化方面的不自然而已。即使是在字義上大作文章,也無法說明此處的上下文思路,也無法解答為何保羅在此要求全世界人類接受猶太人的自然觀,而在加拉太書和其他書信義正辭嚴的要求非猶太人應該要脫離猶太人的規條限制。與其這樣解釋,還不如依照上下文的思路接受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是人故意不認識上帝之後的錯亂開端,而不必用保羅使用七次的文字來歸納認為保羅在此不可能使用這個字來表達「上帝設立的永恆定律」。

  另外周先生又在此書〈古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中提到這裡的同性性行為是指「異教偶像拜祭的禮儀實踐」,這就在這一封寫給羅馬教會(不是猶太人為主的教會)的書信中,看不出其任何必然性與上下文根據,並且與周先生原先的立論(保羅反對理由是「不自然」)有所不協調之處。

  再來,我們來看看林前六章9節和提前一章10節。周先生主要認為此兩處經文譯為「親男色」的那個字翻譯錯誤(保羅的反同性愛思想),但又在另一處〈古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為此字如此翻譯提供歷史背景的根據,我個人不知道應該採取怎樣的翻譯模式。不過我手上的聖經版本似乎還沒有發現有翻譯成其他的意義的,所以我暫時認為大家雖無法肯定,但仍然有共識這是指同性性行為。我查的聖經原文字典也是認為此字指同性性行為,而且沒有任何懷疑的字眼出現。

  另一字被翻譯為「孌童」,周先生認為這一個字難以翻譯,只有西元586年以後有資料說明此字用來表示「肛交」。我想沒有必要再去查更權威的書籍以驗證此說的可靠性(不知有無新發現),但是新約的希臘文是一種已經死亡的文字,字義變遷不大,而我們所保留的考古資料可以參考的並不多,所以我們自然不能說我們掌握了當時所有的習慣與風俗,只能說我們手上的資料就是顯示此字的最可能解釋。而保羅為何不用其他用字,這不是我們現在可以解答的,也許是我們的資料不足,也許是因為我們永遠無法知道的原因,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忠實的把字義解釋清楚。而在新約中,第一次出現在保羅作品的用字也不少,我想我們不需要認為保羅非得用常用字不可。

  好!以下請大家看看附件二,大概可以看出整個經文的上下文。林前六章中我們可以看出保羅的思路似乎和羅馬書很接近,宗教墮落、性墮落、道德墮落。因此我們可以推論保羅在此所要攻擊的應該是同性性行為沒有錯,而且討論的是性墮落而非是道德墮落,或者是道德墮落和性墮落的混雜。

  提前一章顯示保羅所要攻擊的是違反律法的行為,那「親男色」是違反哪一條律法呢?答案應該很明顯了。正是利未記十八章的反對同性性行為之律法。

  由舊約和新約的經文看來,我們要說聖經不反對同性性行為實在是有點牽強,我想pet 兄說的好,乾脆承認聖經明顯的反對同性性行為,然後你我可以選擇要不要接受聖經是上帝的啟示。用各樣的方式想要證實聖經支持同性性行為或者聖經沒有反對同性性行為就實在是太過牽強了。

  討論至此,可能還有些沒有解決的問題:第一,舊約聖經似乎沒有提到女同性性行為。周先生是用父權社會的理論來解釋,聽起來蠻合理的。不過我們的考古資料有限,無法證實當日的社會是不是就如周先生說的,是一個歧視女性,不願意男性被「插入」的社會。而且看摩西五經中女性的名字還常常出現,甚至還有女性的領袖,似乎當日的女性並非真的如所想的是極端被壓迫的狀況(可能新約時代的女性地位還比較差一點)。倒是女性的同性性行為發生比例較少,也難以明確判定。而摩西律法所規定的,多半是可以輕易判定的罪行,所以耶穌把律法的標準提昇到無法判定的「內心思想」層次,以此為上帝的真正心意,我想這理由應該比較可能。

  第二,動機是不是可以完全決定行為的對錯?我想這是周先生所極力要表達的,也許這是情境倫理學影響下的思考模式。周先生大約認為聖經時代沒有今日的同性戀(我想是沒有記載、無法證實吧),所以聖經批評的都不是今日的同性戀的同性性行為,而是那種低俗、暴力的犯罪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只要掛上高尚的情感就由低俗粗暴變成上帝也欣賞的高尚情感,然而,真的是這樣嗎?亂倫呢?娶兩個太太呢?人獸交呢?但是,義賊呢?為生存而偷竊呢?正義戰爭呢?

   願我們的討論不單單在字義與教義上,而能夠進入倫理學的範疇。我想我的實力有限,也不太可能用兩天的時間要對周先生可能研究經年的作品做完全的回應,錯謬與缺漏之處,還請大家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