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同志神學

─關於舊約中的同性性行為經文

蔡哲民
發信站: 信望愛團契電子佈告欄 


  很高興有不信耶穌的人寫神學書,幫忙解釋聖經,更高興有基督徒引進這樣的神學書籍到網路上來,表示基督徒不以自己擁有一切真理,反倒謙虛的跟專家學習。為此我特別好好的研究了網路上的 post,提供一點回應,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

  關於基督教歷史背景的部份,我並不想多做討論,因為這不過是說明了即使聖經反對,基督徒也不見得一定要逼迫同性戀者。至於一些神學家們,我想大家也不見得有興趣,我如果花時間去找這些人的資料,似乎也沒有太大意義。我想就直接針對新舊約兩部份的「同性性行為」記載來討論好了。

  至於該文中所提的神學家們(基督教歷史中的同志 ( 一 ) 羅馬帝國時代),作者認為歷代的史家與教會漠視有許多神學家支持同性愛,只在乎著名神學家的意見,我想這有點像我在這裡控告當代的史家與科學界漠視網路上有許多諸子百家(例如: tjm、 kkang、spring、gilbert )認為宇宙是上帝創造的, 還亂說進化論是當代科學界的主流,真是.... 一樣,呵呵呵!說個笑話,請大家不要見怪。好,以下要步入正題了。

  舊約提到關於同性性行為的經文,大概有以下幾處:

  利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申23:17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申23: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原文作狗)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 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王上14:24 國中也有孌童.猶大人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 切可憎惡的事。
       
王上15:12 從國中除去孌童、又除掉他列祖所造的一切偶像。
       
王上22:46 約沙法將他父親亞撒在世所剩下的孌童、都從國中除去了。
       
王下23: 7 又拆燬耶和華殿裡孌童的屋子,就是婦女為亞舍拉織帳子的屋子。

  另外還有創世記十九章的所多瑪犯罪記載。

  以下我就先討論利未記部份,此處是明顯的說明禁止同性性行為,而不是禁止跟崇拜有關的孌童。周先生認為利未記的記載是為了幫助希伯來人民「肯定自我民族的團結來統一地位」,因此把自我「身份危機」投射到外邦, 對「異教」祭祀的一切持否定的態度(猶太 vs 外邦人的二元對立 ( 利未記 ) ),因此同性性行為也一起遭殃被排斥(外邦 ( 神廟娼妓 ) 祭祀 ( 利未記 ) )。

  為了支持這種說法,整部利未記的目的就被化約為『敵我劃清界限的利未記「聖約」條文』(外邦 ( 神廟娼妓 ) 祭祀 ( 利未記 ) )。但利未記的寫作目的真的是單單為了要劃分敵我界線嗎?真的只是為了要把以色列民族和外族人區分出來嗎?當然我不能引出整本利未記來讓各位網友參考,不過我們可以看看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的上下文,就可以知道利未記是不是只用來分清敵我了。

  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這是上帝對以色列人的命令,而且是廣泛的道德律,其中除了同性性行為有爭議之外,有哪一個命令只是用來分清敵我的?是亂倫?還是把自己的兒女燒死獻祭?而且很明顯的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都是跟「性」有關的命令,要把此處的記載簡化成「以色列民族為了分清敵我」,似乎是不太可能的。而如果要把「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命令當成是「文化問題」,那是不是我們同時也應該把「亂倫」、「殺人獻祭」當成是文化問題,而隨時可以丟棄的?所以把利未記的思想簡化成「分別敵我的聖約」,而認為舊約反對同性性行為不過是「以色列民族主義的副作用」這樣的論調,應該是不能成立的。還不如尊重聖經的記載,接受舊約的上帝根本就是把「同性性行為」當成是「錯誤的」,與「亂倫」是差不多的錯誤。(我在此僅僅是解釋聖經,不作任何個人價值判斷)

  再來我們要來討論「孌童」。周先生已經幫我們查了「孌童」的原文,原來是「分別為聖」的意思,後來因為迦南民族的宗教儀式,因此演變為在崇拜儀式中,供人發生性行為祈福的女人或男人。女人稱為「廟妓」,男人稱為「孌童」。周先生認為舊約聖經中反對「孌童」是因為這樣的行為和「偶像崇拜」有關,跟同性性行為反而沒有直接的關係( 外邦 (神廟娼妓) 祭祀 (利未記)、摩西五經的「潔淨」執著 (利未記)),所以舊約並不是真正的反對同性性行為。

  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聖經的記載,申命記二十三章17-18節。這裡似乎沒有談到太多關於偶像崇拜的記載,而是一些雜項的規定。而此處的「孌童」正如周先生說的,和前面的「妓女」是差不多同一個字,原來是指神廟中的廟妓一類的人。但是這裡是不是真的指那種與偶像崇拜有關的「廟妓」和「孌童」呢?如果我們觀察舊約的記載,就可以發現舊約攻擊偶像崇拜總是不遺餘力,而且常常是一連串的篇幅都是攻擊偶像崇拜的錯誤。而這裡居然把這種教訓散置於一般教導之中,是不是令人覺得有點奇怪?而創世記中有一段記載,其中似乎把原先用於「廟妓」的這個字引伸為「一般妓女」。如果這裡的「妓女」應該作一般妓女解釋(這樣似乎比較合乎上下文的思路),那這裡的「孌童」也應該對等的引伸為「為金錢出賣性服務」的男人了。而且當時迦南宗教中的廟妓和孌童的性服務是對神的奉獻,怎麼會弄到錢來拿到耶和華的殿呢?又怎麼說明一個異教的崇拜者會到聖殿來敬拜呢?所以我看這裡應該解釋成一般的妓女與孌童。

  其他列王記的「孌童」經文我特別也幫大家把上下文列出來,請參考附件二。的確,正如周先生的說法,列王記的孌童都與宗教儀式有關。但是,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件事情?怎麼這些經文都只有特別提出孌童而沒有提出廟妓?經文都說明以色列人的行為和迦南人一樣,意思就是有廟妓也有孌童,也有活人祭。但是列王記提到的宗教問題,卻沒有同時提出孌童、廟妓和活人祭,而似乎比較重視「孌童」。這是怎麼一回事呢?莫非在聖經作者的心中,孌童不但是偶像崇拜的舉動,而且是違背上帝命令的「同性性行為」舉動,因此就被特別提出來討論。我想這樣的看法應該比單單把孌童當成是偶像崇拜的舉動還可信。

  所多瑪的事件,周先生已經說的很清楚,我也不打算多做說明。手上的資料無法顯示上帝對所多瑪的不滿是不是包括「同性性行為」。不過看看其他的記載,似乎不難猜測應該也不無可能。另外約拿單事件我們以前已經討論過,基本上說他與大衛是同性戀,是太牽強了。

  最後,一定要提出來討論的,是周先生提到耶穌認為「律法已經過去」(摩西五經的「潔淨」執著 (利未記)),引路加福音十六章16節為證。我想也引一段聖經來反證,引那裡呢?就是引周先生所用的經文的下一節。請大家參考附件三。當這兩節經文放在一起,您就可以輕易的看出周先生單單採取現代中文譯本的經文,而沒有像查舊約一樣努力的查原文,並且稍稍有斷章取義的嫌疑。於是就把耶穌宣告「靠行為達到上帝標準」的時代過去,「靠信心接受上帝替贖」的時代來臨的經文改成「所有舊約的規定都不用再守了」,這樣似乎是有點太不經意了。

  好了,我已經完成了舊約部份的回應,有空再來處理新約部份。同樣的,我還是要聲明,我並不打算討論「同性戀」與「同性性行為」的差異,也不打算討論「同性戀」有沒有犯罪(因為我真的不是很瞭解)。但是如果一個人把聖經當真,當成是上帝的話,而且願意來冷靜思考與聆聽,他應該不能否認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並且反對「導致同性性行為的思想」。如果一個人不把聖經當真,那又何必千方百計的想要由聖經中找到對同性性行為的支持呢(我說這話沒有影射任何人)?

  讓我們正視事實,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其思想,但是所有基督教教義都是來自聖經。說因信稱義的、說上帝是愛的、說是上帝是公義的、說上帝要審判的........都是這一本聖經。接受或拒絕,我們都可以選擇,但不需要嘗試歪曲,因為沒有人逼你我非得接受聖經是上帝的啟示不可。

  這樣的篇幅post在網路上已經太長了,如果有思考不週之處,還請原諒我個人受篇幅以及腦力之限,無法有更詳盡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