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關於貧窮的反省」一文

麥希捷

        讀過梁嘉銳先生在第六九○期發表〈關於貧窮的反省〉一文後,有感早前的施政報告,以至民生廿一及基督徒關懷貧窮行動已經引起信徒對貧窮問題的關注。但想到社會各界對貧窮問題的觀點各有不同,深感信徒必須從聖經整全的教導去看貧窮並理解基督徒的責任。為此,筆者要對梁先生的論點作出以下回應。

  首先,文中提到「很多貧窮個案的成因」,是與「賭博、貪婪、姦淫……」等有關。但眾所周知,貧窮問題的成因複雜,除了個人的因素,還牽涉到社會結構性的不公平、不公義問題,實在不宜把問題過於簡化;相反,貧窮問題日益嚴重,在探究問題成因的同時,我們可有正視信徒應有的責任,以身體力行,全力實踐聖經的教導?

  其實,從以色列人立國開始,神所頒佈的律法早已包含了關懷貧窮人的律例(申廿四:10-22)。其中提到收割的時候,「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是要留給貧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廿二:22),意即在日常收成的時候,便要顧念貧窮人的需要。在奉獻的條例上,除了恆常的十分一,還要額外加上每三年多一次的十分一,這不但是要供應利未人的需要,也是為了「……寄居的,並孤兒寡婦……」(申十四:28-29;廿六:12)。另外,有豁免年的條例,要求以色列人豁免鄰舍和弟兄的債務(申十五:1-5),是要讓窮乏人有翻身的機會,因為「你若留意聽從……,謹守遵行……,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只可惜以色列人未能完全實踐神慷慨寬大的慈愛。自古以來,「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申十五:11),正是因為人不能「謹守遵行」神的命令,但神的心意是要我們「向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再看基督在世的時候,祂不但與妓女、罪人「同在」,祂來更是向「貧窮人」傳福音,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受壓制的得自由(路四:18-19)。若說我們要在窮人身上花費時間和精神,倒不如說我們是跟隨基督,以愛心和關懷去與貧窮人同行。

  論到信徒奉獻的本份,在倫敦威士敏特教堂(Westminster Chapel)事奉超過廿五年的R.T.Kendall牧師在他的著作《十一奉獻》(Tithing)中指出,不要以為奉獻十分一便足夠,因為按照神的吩咐,在十分一以外,還有各類不同的奉獻,在節期的平安祭、還願祭、甘心祭……等(申十二:5-19),加起來的總數至少是收入的百分之廿三點五。再者,當保羅以馬其頓信徒樂捐的榜樣(林後八:2-3),勸導哥林多教會學習以捨己的態度去辦好慈惠的事,保羅更是以基督為我們捨己的恩典作為我們效法的榜樣和動力,因為「祂本來富足,卻為你們成了貧窮,叫你們因祂的貧窮,可以成為富足」(林後八:9)。

  今天,一般參與扶貧工作的信徒都以「妄用」或「濫用」為理據。假設我們的神也以此為理,在我們「妄用」或「濫用」的時候,取回我們所擁有的財富、家庭或關係,不知剩下的還會有多少?記得在十多年前,我對「扶貧」亦抱著極大的懷疑,人的力量是這麼微小,問題和需要是這麼大,以我個人的力量又可以作甚麼呢?但想到五餅二魚的神蹟,那奉上五個餅兩條魚的小孩若有同樣的懷疑,他便無法經歷「吃飽五千人」的神蹟。神提醒我,當我願與別人分享的時候,經過主的祝福和使用,便會成為多人的祝福。

 

(時代論壇第六九三期,二OOO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