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釋經? 

釋經學的背景 釋經學的原則 1
釋經學的原則 2 釋經學的原則 3
釋經學的原則 4 釋經學的原則 5
釋經學的原則 6 總結及訓勉
超連結:後現代.聖經.詮釋學 

 

釋經學的背景

        在釋經學的導論裡我們要介紹「釋經學的重要性」,「釋經學的字義」以及「釋經學的定義」。首先我們來談「釋經學的重要性」,聖經提摩太後書二章十五節說:「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悅,作無愧的工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按“正義”,換句話說就不是按著私意,是把聖經的真意吸出來,而不是把自己的私意注入聖經裡面。經常有人在查經班查考聖經的時候會說:“我想是這樣”,“我想是那樣”。在查考聖經的時候,人想的不算數,重要的聖經說什麼?聖經怎麼說?有兩個英文字可以幫助我們比較出正確解釋聖經的真意。這兩個英文字都是“解經”,第一個是“ eisegesis ”,字首的“ eis ”是由希臘文來的,是“注入”的意思,就是把自己的意思注入聖經,是聖經原來所沒有的;我們稱之為“私意解經”。另外一個英文字則是“ exegesis ”,字首的“ ex ”也是由希臘文來的,意思是“出來”;也就是把聖經的意思吸出來,按著原意解釋,求得經文的真正意義。而把聖經作者的原意,真正的意思吸出來,這才是解釋聖經的正確方法。因此釋經學的重要性就是“幫助我們依據一些原則來規範我們正確的解釋聖經”。

        當然這種規範並不是要限制我們的自由。就好比「交通規則」;我們都知道「交通規則」對開車的人來說雖然是一種限制,但是也惟有透過這樣的限制才能夠讓開車的人,開起車來更自由,更安全,也更有秩序。同樣的,透過解經原則的學習可以實際的幫助我們,好讓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真是把聖經的原意吸出來照著去行,而不是把個人的私意注入經文裡曲解了經文的原意。總而言之,盼望藉著釋經學課程的學習,能幫助我們避免錯誤的解經,達到按正意分解真道的目標。

        其次,我們可以從神學思想來了解釋經學的重要性。從神學的角度我們看見「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而因著人墮落犯罪的結果,人的理性、知識都受到了影響。人的理解力也因著罪的緣故變得誨暗不明。所以,對於聖經的解釋,必須藉助於一些解釋的原則。藉著這些原則的追求和改進,我們才能夠正確的解釋聖經。

        為什麼說聖經的解釋是很重要的呢?因為聖經作者的思想離我們已經有幾千年之久。舉例來說:亞伯拉罕是主前兩千年以前的人;摩西是主前一千五百年前的人,和我們今天的人相隔足有四千年之久。而當時的傳統習慣、文化風俗、道德水準等等和現代人都有著相當大的差異,所以越是時代久遠的經文就越需要加以解釋;不經過解釋我們就無從了解。而釋經學這門功課,就是藉著解釋的原則和方法,使我們的思想和聖經作者的思想能夠溝通,藉著聖經的正確解釋,在我們的思想和聖經作者的思想兩者之間搭起一座橋樑,這是很重要的。

        研究釋經學重要性的第三點就是:要建立神學思想體系必須有穩固的釋經學基礎,以免歪曲了神真理的道。也就是說,我們必須以聖經的解釋做為基礎來建立基督教的神學思想體系,讓所建立的體系是符合聖經的。許多基督徒是先有了自己主觀的神學觀點,然後才去尋找聖經經文來支持自己的看法,這樣就本末倒置了。而這種先有自己觀點再找出經文來支持,本末倒置的神學架構往往是許多異端產生的原因。所以研究釋經學重要性的第三點就是在“建立神學思想體系之前,必須有先有釋經學基礎,以免本末倒置產生異端。

        釋經學重要性的第四點就是:講解聖經應建立在正確的解經原則上,以免曲解神真理的道。要成為一個良好的聖經解釋者,就必須把握解經原則。這就好比一棵樹栽在泥土裡才能吸收泥土所供給的養份。同樣的,解經的原則就好比泥土能夠維持樹的良好生長一般,能夠規範正確的解經,不致於曲解神真理的道。

        釋經學重要性的第五點就是:對曲解聖經的人,基督徒有駁斥、衛道的責任。然而,要做真理的衛道者必須先有釋經學的知識和基礎。前面曾經提過,“異端的產生多半是因為錯誤的解經所導致的,最明顯的就是曲解了神真理的道。基督徒在駁斥異端,護衛真道之前必須學習正確的解釋聖經建立穩固的信仰根基,才不致於被動搖迷惑走上異端。

        以上是釋經學的重要性,說明為什麼要研讀本課程。


釋經學的字義

        「釋經學」這三個字英文是 Hermeneutics ,這個字是從希臘文ερμενεuτικε而來,有三個意義:第一個意義是「說明」;聖經有些地方需要“說明”才能夠明白。比方說和好朋友約好了要去參加一場音樂會,但是很不湊巧中途發生;交通事故,自己開的車子也遭到了池魚之殃。以致於沒有辦法按時赴會,害得朋友苦等一場。等的人不知道這個人為什麼沒有來,心裡很不是滋味。但是,後來經過“說明”之後,才知道原來不是故意遲到,是遇上了交通事故,車子出了問題以致於遲到。說明白之後,誤會也就跟著澄清了。同樣的,我們把聖經的話說明,說明白之後聽的人才能夠了解、接受。

        釋經學的第二個字義是「表達」,表達聖經的一段話或者是文字對今天的人具有什麼意義,對我個人又有什麼意義,向我表達什麼信息。也就是透過我們的解釋把神話語真正的意思表達出來。

        釋經學的第三個字義是「翻譯」,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翻譯不止限於文字或語言的翻譯。同時也包括了行為的意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每一個基督徒都應該是翻譯聖經的人。怎麼說呢?就是基督徒要透過行為,把所讀的道理切實的實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基督徒沒有把所讀的教訓實行在日常生活中,那麼,我們可以說他解釋聖經的步驟還沒有完成。


釋經學的定義

        任何的學問如果能夠抓住定義的重點,那麼對於所要研究的功課就能夠有相當的把握和探討方向。那麼,什麼是「釋經學」呢?簡單的說,「釋經學就是研究如何解釋聖經的一門學科」,這是釋經學最簡單的定義。另外有三位學者對釋經學所下的定義也分別舉出做為參考:第一位是伯克福,他對釋經學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釋經學是教導我們明白解經原則和方法的一門學科。」第二位是亞當斯,他對釋經學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釋經學是把古代關於神的著作加以詮釋的一門學科。」第三位是萊慕,他對釋經學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釋經學是講解聖經,使人明白的一門學科。」


釋經學的歷史

        亞當斯在他所著作「聖經解釋學導論」這本書的第四章,論到釋經學歷史發展的時候,第一句就說:「任何對釋經學的廣泛研究,都必須以綜覽釋經學的歷史發展做為開始。」是的,研究釋經學的人如果能對歷代以來的解經歷史發展做一番縱覽而且有通盤性的理解的話,必能從歷史學到教訓,這樣就能夠避免很多前人在解經的原則和方法上所犯過的錯誤。

        釋經學可以說是一部滄桑史,因為遠從第一世紀開始直到今天,聖經就一直被誤用。只有少數的基督徒在解經上是正確的。但是,相對的,我們可以從解經的歷史中學到教訓,從歷史上所看到的錯誤可以提醒我們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就好

        像前面有火,如果先有了警惕,就不會輕易的去碰它了,因為已經先有人被燙過了。同樣的道理,我們看到從前的人在解經上犯的錯誤,我們就不必再第二次的犯相同的錯誤。這是了解釋經學歷史的寶貴之處。以下就將釋經學的歷史做簡單的介紹:



猶太教時期

        解釋在舊約時代就已經開始,最早的釋經學在申命記就發現了;申命記這個名稱的原義是“第二”,也就是“第二次的律法”。既然有“第二次的律法”就有“第一次的律法”。我們發現《申命記》和《出埃及記》這兩卷書有許多類似的地方,那是因為以色列在進入迦南地的時候面臨了新的環境,神重申他的律法,使以色列人能適應新環境;而《申命記》就是把神的律法重新做一次詮釋和擴大,為的是使以色列人在新的環境中可以適應。

        雖然如此,以色列人到了耶穌的時代,還是採用的希臘文做為通行的語言,也因此受到了希臘哲學的影響,猶太人對聖經的解釋採用的是「寓意式」的解經法。寓意式的解經所強調的不是字面上的意義,我們把這種解經法稱為「寓意解經」,什麼是「寓意解經」呢?以下就是「寓意解經」的簡單定義:「寓意式的解經是一種文學的解釋方法,把故事,字面的意思當做一種媒介而引導人的思想去體會另外一層更深的靈性意義。」舉例來說,伊索寓言中有這麼一則「狐狸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故事;事實上並不是真的有一隻狐狸要吃葡萄,而是為了描述當一個人為了希望得到一樣細而得不到的時候,就容易出於嫉妒的心裡酸溜溜的說,“那有什麼稀罕?我根本沒有那個意思想要那樣東西。”所以伊索寓言裡的狐狸、葡萄園都不存在,也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它只是以故事做為媒介,目的是要引導人的思想去體會另外一層更深的意義。

        但是完全用寓意法來解釋聖經就有問題了,因為這種方法的缺點是在於容易讓解經者以自己主觀的經驗來看聖經,而忽略了聖經真正的意思。結果聖經作者所說的話倒不被重視了。也就是說往往聖經作者在表答一件事情的時候,很可能很單純的字面意思,但是卻因著解經者寓意式的解經而把字面的事實當成一種媒介,結果把重點轉移到了解經者對經文的主觀看法上了。在解經者主觀的感受上覺得經文是“這個意思”是“那個意思”完全漠視了聖經作者真正的意思。這是傳統猶太人寓意式的解經法。



教父時期

        往後解經到了教父時代,也是同樣的情形;這個時期的解經情況更是嚴重的混亂了神的道。所以有人形容教父時代,也就是第二到第四世紀的解經學像一團泥土;而這這團泥土就握在許多解經者的手中,不管是要捏成一個人還是捏成一匹馬,都隨著他們的意思,聖經在他們手中已經沒有一定的標準,沒有正確的解經原則了。每一個聖經讀者都有權利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反正是「寓意解經」。

        據說在教父時代,光是埃及的黃瓜就有三百種解釋;每個人都可以隨著自己的意思說,“黃瓜的形狀”代表什麼,“顏色”又代表什麼。這麼一來,聖經就成了解經者手中的泥土,用自己的方法把聖經加以塑造,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說什麼就是什麼;完全缺乏客觀的標準,都是以人的私意為主,聖經作者的意思反而被忽略不被重視了。

        此外在教父時期還流行一種說法,那就是把「寓意解經」指為“肉”,「字意解經」指為“奶”。意思是說,會「寓意解經」的人就像會吃肉,是已經長大成熟了,有著深厚的解釋功力。而如果只能以字面的意思解經的話,那麼,這樣的人還是停留在“吃奶的階段”和嬰孩一樣。這麼一來就形成了解經越新奇就越有深度,代表能吃肉的奇怪現象。如果只能看字面的意思,看經文的表面,那就表示還停留在“吃奶”的程度。因著這樣錯誤的強調,所以從教父時期,一直到馬丁路得改教的時候,聖經的解釋幾乎完全以寓意式的解經法為主。所以,整個神的道被嚴重的混亂了,聖經淪為一個人手中的泥土,每一個人都可以隨著自己主觀的意思來解釋;都認為自己是能吃“肉”的,不是只能吃奶”的。



中世紀時期

        大約主後六百到一千四百年左右,解經又面臨了新的情況。這個時期聖經被鎖進了禮拜堂,鎖在一種透明的鏡子裡面,除了聖職人員之外,其他的人不能讀聖經,也不能解釋聖經。這也就是為什麼馬丁路得改教之後,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把聖經翻譯成通俗的德文,好讓所有的德國人都能夠用自己的語言讀聖經的原因。中世紀一般人對聖經的知識是非常貧乏的,而在那個時期也只有神父和聖職人員才能夠解釋聖經。而神父、聖職人員的解經法,因為長期受到教父時期「寓意解經」的影響,於是乎「四種意義」的解經法就成為當時解經的最大特點。什麼是「四種意義的解經法」呢?原來,當時的聖職人員和神父都認定,每處經文都有四個意義:

        第一、字面的:也就是“歷史上的事實”,文字上的真實意義。
        第二、道德的:也就是“人應該做什麼?”
        第三、寓意的:也就是人的信仰是什麼?向人宣誓所信的是什麼?
        第四、靈意的:也就是認定每處經文都有屬靈的意思,而把屬靈的意思集中在基督徒的盼望上。

        舉例來說,“耶路撒冷”這個名字,以四種意義的解經法來看:第一、字面上的解釋是,“耶路撒冷”是真實的地名,是位在巴勒斯坦的一個城市名叫“耶路撒冷”。第二、道德上的解釋就是,“耶路撒冷”代表人的心,因為它是整個基督教的重心。心同時也是人的中心部位,所以人要保重這個部位;在道德上就是要“保守心”。三、寓意方面的解釋,耶路撒冷代表“教會”,因為教會是從耶路撒冷開始的。四、靈意上的解釋,耶路撒冷代表天國的城;好比奧古斯丁寫過《上帝之城》這本書。那個時候的解經者無論如何一定要把聖經解釋成四種意義。最後解經就在這種混亂的情況之下繼續發展。



十九、二十世紀

        解經到了十九、二十世紀又有另外一種情況出現就是“理性主義”抬頭。否定聖經中的神蹟。而緊接著又出現了所謂的“樂觀派”和“新正統派”的神學,特點是開始懷疑耶穌基督的神性,把聖經中的某一部份認為是神所默示,另外一部份則認為不是。總而言之,從第一到二十世紀,整個釋經學的歷史不斷的有各種問題產生。

 

 

釋經學的原則 1

釋經學的第一個原則

    解經的第一個原則就是“解經者應當明白上帝給人聖經的目的並且能夠正確的解釋,應用聖經”。

    在解經的第一個原則裡我們可以分三點來討論:

    首先,我們要明瞭聖經是有“權威性”的。什麼叫做聖經是有“權威性”的呢?對基督徒來說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問題,但是往往卻是許多信徒所難以回答的。也許有人會問說:“怎麼說“聖經是上帝的話”呢?聖經裡不是也有魔鬼的話,也有人講的話嗎?為什麼說聖經是“上帝的話”呢?問這樣問題的人往往是忽略了“上帝給人聖經目的”的這個大前提。因為聖經是一本“救恩之書”,是講“救恩”的。聖經的權威是指著“聖經可以做為人信仰、行為的最高準則”。基督徒的倫理問題、生活上或者是其他的問題,聖經是有權威性的;凡這方面的問題都應該回到聖經尋找答案。聖經裡的答案就是基督徒生活、行為、信仰的標準,這就是所謂“聖經權威”的意思。

    今天,許多人把聖經,應用到宣教、管理學、心理學等等這些方面。但是事實上,聖經不可能涵蓋所有學科的。換句話說,聖經不是一本涵蓋所有學科教科書,而是一本“救恩之書”,重點是“救恩”。不過如果牽涉的管理學、心理學、倫理學等等這些方面,聖經是可以提供原則的。例如我們所熟知的在管理學方面,聖經出埃及記十八章記載摩西帶領二百萬的以色列人進入利非定的曠野,那時候摩西親自審理案件,每一個大小案件都是由他一個人審判處理。當時他的岳父葉忒羅提醒摩西說:“這樣做太累了,案件又不能審理的很好”於是就提出他的看法和建議。

    出埃及記十八章第一節到二十四節他說:““你這作得不好。你和這些百姓必都疲憊,因為這事情太重,你獨自一人辦理不了。現在你要聽我的話,我為你出個主意,願上帝與你同樣的在:你要替百姓到上帝面前,將案件奏告上帝;又要將律例和法度教訓他們,指示他們當行的道,當作的事。並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上帝,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派他們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百姓;叫他們隨時審判百姓,大事都要呈到你這裡,小事他們自己可以審判。這樣,你就輕省些,他們也可以同當此任。”

    二十四節說:於是摩西聽從他岳父的話,按著他所說的去行。這處經文就成了管理學上“授權與分工”“層層節制”的管理原則。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聖經雖然有很好的管理學原則,但是並不是一本管理學的教科書,而是一本論到救恩的“救恩之書”。因此這是我們要清楚認識的;聖經的權威不是指著一切學科、學術範圍的事物都是以聖經為權威的這個意思。

    緊接著第二點所要強調的是: “聖經能使人因著認識神的救恩,以致於得救”。提摩太後書三章十五節說:“這聖經能使你因信耶穌基督有得救的智慧”。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九節主耶穌說:“你們查考聖經 [ 或作應當查考聖經 ] ;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翰壹書五章十三節說:“我將這些話寫賜你們信奉上帝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從以上的經文我們知道,聖經是一本使還沒有信的人透過它明白救恩而得救的書。這是神啟示聖經,給人聖經的目的。

    第三點:對已經信主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而言。聖經是基督徒“人生的指南”和“信仰生活”準則。基督徒可以透過讀聖經,明白神的旨意進而順服,遵行神的旨意在世上過榮神益人的生活。總結以上所講的是要我們明白神給人聖經的目,提醒我們正確的將聖經應用在我們的生活、信仰和行為上;而不是沒有目的應用到一切的學術園地上。因為神給人聖經的目的並不在此,而釋經學的第一個要把握的基本原則就是清楚明白神給我們聖經的目的。在這個原則之下正確的去運用,這樣解經才不會偏離。



釋經學的第二個原則

    解經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解經者必須和神之間有密切而正常的關係,在釋經學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意思就是說雖然我們或許懂得許多解經的原則,但是卻不一定能讓我們成為一位良好的解經者。舉例來說,猶太人當中有許多著名的拉比和律法師,他們對解經懂得很多。可以說是比任何人都要有經驗。但是很諷刺的是,他們雖然有著豐富的解經知識,但是卻沒有從聖經裡找到舊約中所應許的彌賽亞。雖然他們很懂得如何解釋聖經,但是卻未曾在他們研究的舊約聖經中找到他們所盼望的彌賽亞。甚至他們否認耶穌基督是救主彌賽亞,就是他們所盼望要來的那一位。

    為什麼呢?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和神之間的關係出了問題。因為猶太人把重點放在守律法上,以致忽略了聖經的主角彌賽亞。所以從他們身上我們可以發現,儘管具備了很多很好的解經原則和解經知識。但是當時的猶太拉比和律法師卻無法成為很好的解經者。因為,他們和神之間的關係出了問題。所以,釋經學的第二個原則就是強調:我們必須看重和神之間正常、密切的關係。解經者的屬靈情況如果不能夠維持在某一個水平之上的話,那就是沒有明確的辦法正確解釋神的話的。羅馬書八章第七節第八節告訴我們:“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十五節又說:“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能看透了他。”這兩處經文表答出一個信息就是“屬靈的人方能了解屬靈的事”。

    舉例來說:“兩個陌生人在剛見面的時候,其中有一位突如其來的問對方說:“你知道我正在想什麼嗎?”不用想也知道,對方的回答一定是,“對不起,不知道”。為什麼呢?因為彼此都不認識,根本無從知道。哥林多前書二章十一節說:“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上帝的靈,也沒有人知道上帝的事。”也就是說,除了我們裡頭的靈知道我們在想什麼之外,別人是不會知道的。同樣的,聖經是一本屬靈的書。提摩太後書三章十六節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

    為什麼說聖經是一本“屬靈”的書呢?因為聖經是聖靈透過聖經作者所寫成的。所以如果不是一個屬靈的人,或者沒有藉著聖靈的引導和光照,是沒有辦法了解屬靈的事的。

    在釋經學上也是一樣,惟有屬靈的人才能解釋屬靈的書。因此解經者必須使自己的靈性狀況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經常和神保持正常、密切的關係,這是相當重要的。換句話說,一個解經者在條件上必須是一個重生得救、聖靈充滿的人;是一個相信聖經是神所默示並且常常讀經的人。而且在禱告生活和服事上都具備了相當的條件。否則要想正確的解釋聖經那是不可能的。聖經既然是一本屬靈的書,就惟有屬靈的人才能夠明白。

    說到我們與神的正常關係出了問題,當中“罪”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為罪會破壞神與人之間的良好關係。一個人如果與神有正常的關係,那麼在神面前應該是聖潔的。彼得前書一章十五節、十六節說:“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神是聖潔的所以要求人也要聖潔,好叫我們見主面的時候,沒有一點攔阻。而至於不聖潔、有罪的人呢?聖經倒寧可不落在他的手中。為什麼呢?哥林多後書二章十七節給了我們這樣的借鏡,經文說:“我們不像那許多人為利混亂神的道”。也就是說,有人得著聖經神的話,但是卻在神面前心不聖潔,為利混亂神的道。

    哥林多後書四章第一節、第二節又說:“我們既然蒙憐憫,受了這職份,就不喪膽;乃將那些暗昧可恥的事棄絕了,不行詭詐,不謬講神的道理;只將真理表明出來,好在神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由此可見,解經者的職份和使命是何等的神聖,而他的身份和職務也必須相稱。而這一點就有待解經者在神面前和神之間建立親密和正常的關係了。


第三個原則

    解釋聖經的第三個原則是:“要尋求聖靈的開導和幫助並且要謙卑的接受他的引導”。

    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謙卑的尋求聖靈的引導,這個建議具體的說,就是不管我們讀經也好,查經也好。在解釋聖經的時候都應該以禱告做為開始。求聖靈在我們解經的過程中幫助我們。約翰福音十六章十三節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聖靈是每一個解經者的導師。這是主耶穌親口說的,他說:“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

    主耶穌又說,“我若去,就差祂來”,所以,事實上沒有一個人是能夠不倚靠聖靈而解釋聖經的。因為聖靈實際上就是聖經的真正作者。提摩太後書三章十六節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聖經是透過聖靈默示寫成的。在聖經作者寫作的過程中,聖靈就像一位父親握住孩子的手,教他寫字。因此聖靈是聖經真正的作者。有一位知名的解經家 Marcus Dods 曾經過說:「解釋聖經的人,必須有感動、默示當時聖經作者的聖靈,也在他身上感動著他。」同樣的,我們在解經的時候,需要那位幾千年前感動聖經作者寫聖經的聖靈,今天同樣的在我們身上感動著我們,才能夠毫無錯誤的解釋聖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在這兒要強調一件事情,“聖靈是感動默示當時聖經作者的神”,這位至高的主宰,現在仍然是活著的神,他活在每一個願意信靠他的人的心裡。他永不改變,幾千年前的解經和今天的解經都必須靠他的引導才能夠毫無錯誤的進入真理。

    許多學者可能都有這樣的經驗,就是一段經文曾經讀過了好幾遍,可是始終卻不覺得有什麼特別意義;但是後來再次去讀它的時候卻發現了以前所沒有看見的新亮光,好像聖靈特別在這一刻開導光照了我們的心,讓我們看到了以前所沒有看到的豐富教訓。可以說,這就是聖靈幫助我們的結果。

    所以,當我們每次打開聖經的時候,第一件事就是向聖靈禱告。我們可以這樣禱告說:“親愛的聖靈,求你幫助我,我要讀這一段經文”不管是為了講道,不管是為了帶領查經,還是為了自己的靈性所需,都必須尋求聖靈的幫助。這是釋經學的第三個原則,求那位當初如何幫助聖經作者,感動聖經作者的聖靈,同樣的今天來幫助我們,好讓我們能夠把經文的原意正確的解釋出來。

 

釋經學的原則 2

釋經學的第五個原則

    解經的時候要了解經文的背景。也就是對經文在當時寫作,當時的意思,當時的背景要有所了解。意思是說聖經作者所講的話,我們不應該還未經過適切的解釋就跟隨意的應用到今天的人身上。

    舉例來說,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一章所說的:「女人禱告或講道要蒙頭。」如果是直接的應用到今天的信徒身上會發現很奇怪,為什麼我們今天不蒙頭呢?很顯然的, 教會知道,“女人蒙頭”不能夠直接應用在今天信徒的身上的。

    我們用圖畫來做為說明;這是一本聖經,這裡有今天的人,要聖經應用到今天的時候,必須通中間的某些文化、歷史、地理、風俗習慣等等。也就是聖經應當透過當時的人、事、物之後才應用到今天的人。為什麼呢?因為聖經的第一讀者的環境、背景,跟我們今天有所不同。就以使徒保羅寫給哥林多 教會的書信來說。如果沒有透過當時的人就直接應用到現代的人身上,會產生許多的問題。

    譬如說,「親嘴問安」的典節。如果今天的教會實行「親嘴問安」的話,那麼一定把許多姐妹給嚇跑了。因為這種禮節,事實上是當時中東地區的禮儀。再說,「親嘴」也只是彼此「 以臉互相擦抹」而已。所以,在解經的時候,我們必須先問,經文對第一讀者--當時哥林多教會的人有什麼意義?這樣的意義對我們今天的人應當如何去使用它?這是很重要的。

    以下就舉出四個例子來做為參考,目的仍然是要我們注意,了解經文的背景是很重要的,不能夠 毫無選擇的馬上把經文應用在今天的人身上。而應當先問:「這一段經文,有什麼文化背景 沒有?」經文在寫作的當時有什麼意義? 第一個例子舉出使徒行傳四章十三節:「沒有學問的小民」。這是說彼得和約翰是“沒有學 問的小民”。「沒有學問的小民」在今天的人來說是什麼意思呢?很可能大多數的人都會認 為是「沒有讀過小學的人」。

    可是,當時對猶太人而言,「沒有學問的小民」是指著,在他們的會堂至少受過七年的教育而言。所以,不能夠以現在在情況,現在的標準去衡量當時的 教育程度。事實上,打魚的彼得、約翰並非不識字,一點學問都沒有。而是與大有學問的人相比,就像與大有學問的保羅相比,那他們的學問當然就比不上保羅,顯得是「沒有學問的 小民」了。所以,我們必須以當時的教育情況去了解,否則我們就很難想象漁夫彼得怎麼會寫得出「彼得書信」那麼優美的文字?據說新約全書當中,彼得所寫的彼得前後書,其中所用的希臘文,文字是最優美的。可見,「沒有學問的小民」並不是「沒有唸過書的人」。起碼他們都受過七年的會堂教育。

    舉出的第二個例子,馬可福音十四章五十一到五十二節說: 「赤身逃走了」。這是記載一個少年人赤身披著一塊麻布跟隨耶穌,當眾人起來捉拿他的時候,他就丟了麻布「赤身逃走了」。如果以現今人的觀念來看,馬可可能是第一個「裸奔」的人。但是,如果以當時的背景去想就會了解,耶穌告訴人說,「如果有人要你的外衣 連裡衣也給他。 」因為當時的人他們穿的衣服分為「裡衣」和「外衣」。而「外衣」在晚上也當做鋪蓋來使用。在舊約聖經裡也有這樣的的記載:「如果有人欠債,就把外衣拿來當抵 押品,到了黃昏的時候,你一定要把欠債的人外衣歸還。要不然到了晚上,他就沒有布包裹了。」

    所以,我們不能夠以今天那種「赤裸」的情況去了解當時「赤著身子」原來指得是「沒有穿外衣」的意思。許多讀聖經都直覺認為當時馬可真的是「赤著身子逃走了,沒有穿衣服」。部份研究新約聖經的人認為,既然只有馬可福音記載「赤身逃走了」,這句話,而在 其他的三卷福音書都沒有記載「赤身逃走」,就以此做為理由說,「馬可因為他寫自己不怕羞,於是肯把自己“光著身子”的事情寫出來。而其他的福音書的作者比較客氣,為了尊重馬可,不好意思把這件事情記錄下來。這種解釋看起來是非常合乎情理,但是,卻顯然的忽略了聖經的背景。

    舉出的第三個例子: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十二節講到,「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如果以我們現在的情況來看,一定覺得很奇怪。一照鏡子,那裡有黑斑斑,哪裡有青春痘看得一清二楚。為什麼聖經說,「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呢?」原來,那個時候的鏡 子是用銅做的,是「銅鏡」,而不是現在玻璃做的玻璃鏡,照起來當然不是很清楚。所以, 我們要回到當初的聖經背景去想「當時的鏡子和今天天的鏡子是不一樣的。」

    舉出第四個例子,也是解經第五個原則的最後一個例子。馬太福音十章十四節,這處經文使我們深深覺得 ,我們的救主耶穌,是被誤會最深的一個人。怎麼說呢?因為這處經文告訴我們:「耶穌來不是叫地上太平安」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此有人以此為證,批評耶穌是「好戰份子」,他惟恐天下不亂,要叫地上「動刀兵」。可是,如果我們仔細的了解這段經文真實的背景之後 ,就不會這麼認為了。

    原來,按著猶太人的規矩是這樣的,當兩個人要表達兩種不同的看法的時候,必須做一個決定。通常就是在地上擺上一把刀;支持哪一種看法的,就站在刀的哪一邊。好比說,和我的看法相同的,就站在我這邊。所以,對這處經文,我們應該看經文的 上下文,就可以知道,耶穌講完了這件事情之後,接著又說:「我來了是要叫父母跟兒女生疏。我來了,是要叫家庭彼此生疏,很顯然的,耶穌來了就像在地上擺了一把刀。

    有人因為信了耶穌,跟隨,就遭到家人反對。而以今天的以色列人來說,今天的情形仍然一樣。如果有人要信耶穌,家人就立刻與他疏遠,甚至把他趕出家門。在耶穌的時代也是一樣。因為他們不承認耶穌是彌賽亞。所以,當我們了解經文真實的背景,才能夠正卻的解釋聖經,絕不會認為耶穌是好戰份子了,而能夠真正的體會出,原來耶穌來了,是要屬他的兒女,為著信仰能夠表明立場,並且為了信仰必須付上代價。既或與家人生疏被趕出家門也在所不惜。總而言之,了解聖經當時的寫作背景,把我們的思想帶到「當初」,就是聖經寫作當時的思想 ,是非常重要的。這樣能夠避免我們以今天的制度和環境來衡量當時的經文意義。



釋經學的第六個原則

    解經的第六個原則就是「要留意聖經各卷書的宗旨和特性」。所謂「宗旨」就是為什麼寫這一本書,比方說“哥林多前書”,在查考這卷書之前應該先了解作者保羅為什麼要寫這卷書 ?用意是什麼?所以,先了解它的宗旨或者是目的,這樣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的去解釋聖經。

    又比如說哥林多前書中提到婦女蒙頭的問題。如果我們了解保羅寫這卷書的宗旨意義和背景,那麼我們對「蒙頭」這件事情的解釋可能就會不一樣。今天有些宗派他們仍然有「蒙頭」的 做法。若是我們到這些教會去看看,從台上看下去,還會看到一些姐妹頭上都蓋著白紗;他 們還在蒙頭。因為,他們覺得,聖經這裡的教訓不止是對當時的哥林多教會有關,也跟我們今天的基督徒有關。

    很顯然的,由此可見,什麼樣的解釋就牽涉到今天我們是用什麼樣的行動來回應哥林多前書保羅所教導的「蒙頭」問題。但是,當我們看整卷哥林多前書的時候,如果注意到了保羅寫這卷書的宗旨和目的,就會了解為什麼保羅告訴他們的姐妹要「蒙頭」了,他的用意何在。了解了保羅他的用意,我們也就不會誤用聖經,把「蒙頭」的規矩實行 在現今的教會裡了。

    原來保羅在寫哥林多前書的時候,在哥林多這個城市的北邊有一個廟叫做「阿富羅底」,裡面約有一千多名的女祭司。這是一個異教的廟,中文把它翻譯成「阿富羅底廟」。這間廟裡面一千多名女祭司他們崇尚生命,所以來祭拜的那些人平常要在廟中和女祭司發生性的關係。「女祭司」是好聽一點的名字,其實他們是稱之為「聖妓女」,來朝 拜的人要在神像面前和女祭司發生「性」的關係,而且在發生性的關係的同時,還有很多的祭物。這也就是為什麼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告訴他們說,“你們不要玷污你們的身體,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而妓女在公共場合是不蒙頭的。這就成為了當時的希臘風俗。

    保羅知道哥林多教會受到了異教很大的影響,所以才有教他們不可行淫玷污自己的身子這樣的的強調。保羅說“我們的身子是聖靈的殿,是基督重價買來的;為的是以我們的身子榮耀神。”所以,當我們解釋「蒙頭」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考量當時的社會背景。

    緊接著在哥林多前書第八章我們同時也看到,保羅論到拜偶像的東西「可以」吃,還是「不可以」吃的問題 。第八章保羅所論到的是,我們不可以吃擺在廟裡的筵席,因為保羅說那是“喝鬼的杯”。 瞭解了要解釋的這卷書的目的,就能夠更正確的解釋這卷書的經文了。那麼,我們應當怎樣 去了解一卷書的宗旨和特性呢?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借助於一些考書。就像「新約導論」 、「舊約導論」;屬於「導論」這一類的書。我們都可以獲得這方面的資料。藉著導論我們 可以了解保羅所寫的書信,或者馬太寫馬太福音等等。他們的目的是什麼?寫這卷書有沒有什麼特性。

    以下我們就以馬太做為例子:馬太福音有一個特性,就是裡面我們絕對找不到「 神國」這個名詞;因為馬太寫作的對像是猶太人,所以他都用「天國」這個名詞。猶太人和 中國人在這方面非常相似。中國人以前要取名字的時候,必須先查一查家譜。兒子的名字, 絕對不能夠和祖先的名字重疊。特別是我們前幾代的祖先,或者是自己父母親的名字,傳統上在我們唸書的時候,如果唸到和父母或是長輩相同的字的時候,就應該跳過去,要避諱一 下;為的是避免直接稱呼到自己的長輩,或者是自己父母親的名字。

    有趣的是猶太人也有這 一類的虔誠。猶太人不敢直接稱呼神,而是以「天」來代表神。而「天國」這個名稱,早就 成為猶太社會所普遍使用的。所以,當我們知道這個特性的時候,就不難知道馬太寫作的對 像是誰?他為什麼要這麼寫了。馬太福音裡面把「神國」或是「神的國」一律以「天國」來 代替。

    最近在「舊約新學」裡有人做過研究,就是探討以色列人的神原來的名字是什麼?結果發現,猶太人竟然忘了他們神的名字。有一、兩千年之久猶太人不敢稱呼神的名字,都用 “Adona” 就是希伯來文主的意思來代替。猶太人用這個字“Adona”稱呼神, 過了很長的 時間,結果竟然把神真正的名字給忘了。後來花了舊約學者很長的時間去詳加考查,考查了很久,之後才發現,原來神的名字是“Jehovah”(耶和華〉 或著是“Yawei”(雅威)。

    中文我們把它翻譯成“耶和華”或著是“雅威”,也有翻譯成為“上主”的,這是一個專屬 名詞,解釋成“自有永有者”,是表示神對他的百姓的信實。可是“耶和華”這個名字,是神的名。在希伯來文的聖經裡只有子音沒有母音。我們知道,沒有母音的文字是沒有辦法讀 的。又由於古代猶太人是「師徒」或是「父子」傳授的方式來教導聖經。可是,一碰到神的名字“Yawei”也不知道該怎麼讀,也不敢讀;於是就以“Adona”,以“主”來代替。久而久之,神的名字就竟然失傳了。雖然主後第八世紀,希伯來文的聖經加上了母音以便誦讀, 但是一碰到“耶和華”這個名字,又不敢直接稱呼,也不知道該如何發音,於是這個字就空空的沒有加上母音。而中文翻譯本的“耶和華”事實上是以“Adona” 的母音在加上所發出來的音而來的。所以,馬太因著有這個獨特的背景,在他寫馬太福音的時候,就不用「神國 」而用「天國」。

    釋經學的第六個原則裡要提出四個小點,舉出個個例子讓學者更加了解,以便在查考聖經、解經的時候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當我們要查經或是解經的時候,第一個步驟就是「先了解所要查的這卷書,它的背景、宗旨 和它的特性」這樣做可以幫助我們更正確的去解釋所要查的那卷書的經文。

    這裡提出來,有的時候很容易就可以從書卷當中找到“作者為什麼要寫這卷書”,寫作的宗旨意和目的何在?就好比路加福音第一章,從第一節到第四節,作者路加很清楚的告訴我 們為什麼他要寫路加福音?他說:“因為他看見有馬太、馬可這些福音書比較不按著時間的 先後次序來寫。”所以路加就說,“他查考,到處去訪問一些當事人,和耶穌交往過的人, 而且有系統的按照時間的先後次序去寫一本更完整的福音書。”所以,顯然可以看出,這是 路加寫路加福音的目的。當我們了解了這樣的的目的之後,再查考路加福音的時候,我們就 知道,在「時間」的先後次序上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另外,約翰福音二十章三十一節作者約 翰也很清楚的表明為什麼他要寫約翰福音?他說:「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 是上帝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這個目的,約翰講得非常清楚,也是約翰寫作的特點。所以我們在讀約翰福音的時候,把握住了這些,我們就能夠得到很大的幫助。

    第二小點:有些書卷是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我們才能夠發現到底作者為什麼寫這卷書?剛剛提過,可以藉助於新約導論,或者是舊約導論這一類的書。如果查新約聖經,在新約導論裡面。這二十七卷書,一卷一卷的在導論裡面都會有講明,是什麼年代寫的?作者是 誰?寫下的動機又是什麼?也可以從書上知道作者寫作的目的。在查考聖經的時候,可以幫助我們更清楚的了解作著的心意,而朝著作者的原意去解釋經文。

    第三個例子是在詩篇第一百二十篇到一百三十四篇。我們讀這幾篇詩篇的 時候都可以發現,旁邊有一些小字寫著“上行之詩”。什麼是“上行之詩呢?”原來耶路撒冷城是造在山上的,以色列人在某一些特定的節期都要上耶路撒冷的聖殿去敬拜神,最少一 年猶太人必須三次去敬拜神。所以,當他們往聖殿去敬拜神的時候,就必須要爬台階或者是 走一些上坡路。他們以類似軍隊在行進中一邊唱軍歌,一邊行軍的方式,他們一面行走一面唱著詩歌,來表達他們對神景仰、渴慕的那種迫切 的心。所以,當我們查考詩篇一百二十篇到一百三十四篇「上行之詩」的時候,有了這個背 景就可以了解「上行之詩」是什麼意思了,知道原來就是以色列人往山上去敬拜神的時候所 唱的。明白了這樣一個特色在解釋詩篇一百二十篇到一百三十四篇這些經文的時候這些背景 ,這些特色都會幫助我們更能夠品味,更能夠體會「上行之詩」的意思,以及更加正確的去 解釋它。

    第四個小點:這是很重要的一點,請學者特別注意兩處經文: 第一處經文在羅馬書三章二十八節,「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第二處經文是雅各書二章二十四節:「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從表面上很清楚的看 見,保羅所寫的「羅馬書」和雅各所寫的「雅各書」是互相衝突的。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 八節所說的是,“一個人只要信,不需要善工,不需要有好的行為,也不需要受割禮等等.. ....只有有信心就可以稱義,就可以得救,不需要藉著任何禮儀,好的行為。”這是保羅所 表達的,;而我們回過頭來再看看雅各,在雅各書二章二十四節所說的,“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我們發現很奇怪,同樣一本聖經基督徒也強調聖經的一貫性,也相信 聖經彼此不會發生衝突。可是,這裡保羅所說的,和雅各所說的,不是很明顯的發生了衝突嗎?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而雅各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這樣的衝突,而是互相「相得益彰」、「相輔相乘」的把各個部份的真理彰顯出來。

    羅馬書裡保羅對信心的意義就是:“一個人接受福音,而且把自己完全委身於所信的耶穌”。而雅各書中雅各的信心定義是「知識性」、「觀念性」的;也就是接受了一神的觀念。“除了耶和華以外不承認有別的神的意思。”雅各書寫作的對像是猶太人,就像今天教會中的老信徒一樣。 猶太人幾千年的傳統都是在一神的觀念裡面。所以,雅各認為猶太人對神的信心是建立在 “ 一神”的觀念上。因此在雅各書二章十九節他說,「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魔鬼也信卻是戰兢。」從這裡我們看見,不單是猶太人相信一神的上帝,連魔鬼也相信,而且也是“只有一位”。

    然而魔鬼的信心是“知識性”的,不是真正的信心。雅各書寫作的對像是「信神只有一位」的「猶太人」。但是,雅各所強調的是這樣的“信”還不夠,光是相信神只 有一位,這並不表示你是真正的基督徒,或是你是重生得救的人。為什麼呢?因為還需要用行為見證出來。所以,雅各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經文是在雅各書二章二十節。可見雅各所說的信心和保羅所說的信心是不一樣的。雅各寫作的對像是一群老信徒、傳統的信徒,就好像今天的第二代、第三代的老基督徒一樣;在教會中長大,信仰是從父母親遺傳下來的。

    但是,什麼是真正的信心?他們往往沒有經歷,也無從知道。像這樣的信徒,雅各特別強調,“你應該有好的行為來見證你們的信仰”但是要注意的是,他並不是主張“靠行 為得救”因為,看不見的信心只有透過行動的見證,才可以真正知道你是一位有信心的人。

    而當保羅論到行為的時候,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要靠行為稱義,那是做不到的,是不可能的。因為人都是軟弱的;人不能夠靠行為,不能夠靠割禮,也不能夠靠律法稱義。律法 有那麼多條,只要犯了一條就等於是犯了眾條,在神面前沒有達到標準就不能被稱為義。所以,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了解了這兩卷書的對像和寫作目的的不同,就不會發生誤會, 或是錯解聖經了。

    保羅寫羅馬書的對像,是一群想要靠律法得救的人;而雅各寫雅各書的對像是一群在信仰上已經僵化,沒有真正信心的「老信徒」。因此,面對兩種不同對像,而寫出兩種書信來。他們之間不但沒有衝突,反而把信心的道理講得更完整了。除此之外,我們 還要加上一點說明就是,保羅所說的信心是“不能靠行為”的信心,也就是“信心之前的行為”。而雅各所說的行為是指的“信心之後必須有的行為”,就是一個因信得救的人必須用 行為來見證,自己確實是有信心的人。兩位作者都各有不同的宗旨和目的,因為他們的對 像是不一樣的。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彼此衝突,但是事實兩者並沒有衝突,因為他們的對像不一樣。一個是論“得救的信心”,一個是指的“得救之後的行為。”



釋經學的第七個原則

    解經的第七個原則是,解經的時候切勿亂用聯想力,或是自做聰明的虔誠。

    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聖經解釋錯了,就是因為我們輕易的亂用了一些聯想力,或者是我們存有一種「自做聰明」的虔誠。我們不需有這一類的聰明,和這一類的虔誠。若是我們自做聰明認為要 “這樣”要“那樣”結果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必然會帶來很大的困擾。

    第七個解經原則要點就是解經者必須了解聖經是神向人啟示的真道,不要把它當做是普通的書,更不要把它當做是小說。在看小說的時候,我們可以隨便聯想,“喔!作者是這樣寫,他有這個意思?,有那個意思”,隨便你怎麼去想都可以,因為你所讀的是一本小說。可是,聖經不是小說 ;聖經是神向人啟示的真道,因此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千萬不要隨便亂用聯想力。所謂 的「聯想力」,在心理學上的解釋就是,「當你看見一件事物,就會用邏輯推理的方式去聯 想到別的事物。」比方說,當你看到了紅色的東西,你就立刻會想到“血”。這種聯想力, 或是邏輯推理的方式會讓我們聯想到其他的事物。可是解釋聖經的時候,我們不應該亂用這 樣的聯想力,因為聖經是神所啟示的書。

    下面舉出兩個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個例子,是馬太福音第六章十四節跟十五節,這兩節經文都提到「天父」;希伯來書第一章五節又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我要做他的父,他要做我的子。”這裡出現 了“生”這個字。所以,當我們讀到這裡的時候,把兩處經文聯想起來我們就會覺得,「有父親,而且又有“生”,那代表一定要有「母親」,因為按著人的邏輯觀念,有爸爸一定有 媽媽才會生孩子。這麼一來就會想到聖經裡有天父上帝,天父上帝又對耶穌說,“你是我的 兒子我今日生你”,再繼續用聯想力去聯想的話,馬上聯想到,有「天父」,有「兒子」, 可是「天母」是誰呢?這種情形就是亂用了聯想力了。

    又譬如說有人想要去了解「天使」到 底是男的還是女的?這也是一種聯想力,是不正確的聯想。因為聖經已經很清楚的告訴我們 ,天使「也不嫁也不娶」,所以沒有性別的問題存在。

    至於希伯來書一章五節;馬太福音六章十四節十五節的經文。我們要注意,從猶太人的觀念來講,猶太人用「生」這個字的時候 並不代表一定要有男女性的關係才會帶來生產;事實上,猶太人把「認領」或者是「過繼性 」的,都是用「生」這個字。當把自己的兒子過繼給某人的時候,或者去認領某人做兒子, 猶太人都用「生」這個字來代表。

以上所舉的例子,都是要提醒學者,在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避免隨便用聯想的方法。用聯想的方法,不但會發生許多困難,也會不斷的出現許多問題 ,而這些問題很可能到最後連自己都不能夠回答,同時也可能會抹煞了一些重要的聖經真理 ,忽略了聖經真正的意義而老是在那些無關緊要的問題裡打轉。

    第二個例子,在馬太福音二十六章十六節:這是耶穌在設立聖餐的時候所用的一個例子。在這段經文裡,耶穌曾經自己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二十八節說:「這是我立約的血」,在約翰福音六章五十五節他又說:「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這處經文是指的耶穌設立聖餐的時候,用聖餐餅來表示他的身體,用葡萄汁來代表他的血。

    在中國內地,從前有一位很受歡迎的傳道人;有一天他在主領聖餐的時候,照例傳講馬太福音二十六章以及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的道理,我們知道哥林多前書十一章是我們每次領受聖餐必讀的一段經文;這是保羅對聖餐道理的教導。

    這位傳道人在傳講信息的時候卻講出了這樣的話,他說,“耶穌曾經講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血 ,為你們流出來的,你們拿去喝。」講完了這話,他就把餅分給弟兄姐妹,然後虔誠的說: 當我把聖餐餅分給你們的時候,你們應該把它放在舌頭下面,含住,不要咬!因為如果你們用咬的,你是咬耶穌的肉!耶穌是你們的主,還咬他的肉,這樣,你們還有良心嗎?”信徒聽了都說:“阿們!阿們!”這就是自做聰明式的一種虔誠。

    但是,為了表達對耶穌的虔誠卻失去聖經要教導我們的真正意義。這種自己製造出來的,「莫須有」的虔誠,在解釋聖經的時候是必須避免的。也就是不要亂用聯想力,也不要製造一些「莫須有」的虔誠。免得阻礙了我們正確的解釋聖經,蒙蔽了聖經真理。

 

 

釋經學的原則 3

釋經學的第八個原則

    解經的第八個原則就是,「要明白聖經是神所默示的」;也就是要明白「聖經是神的道」這句話的真正涵意所在。

    第八個原則實際上是一個很淺的問題,可是相信很多的信徒都有這樣一個錯誤的看法。就是對「聖經是神的話」這個觀念保持存疑。我們常常說:「聖經是神的話」所以要常常多讀經,常常讀神的話。那麼請問,什麼叫「聖經是神的話」?或者說「聖經都是神的話」。很多人都說「聖經都是神的話」,意思就是聖經裡面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是神講的這樣的看法。這樣的看法對不對呢?不然怎麼會說「聖經都是神的話」?而且傳道人經常鼓勵弟兄姐妹都多讀聖經。顯然的,當我們說「聖經都是神的話」這句話的時候,會引出許多解釋聖經上的問題和困難。所以首先我們先來分辨一下「聖經都是神的話」這句話的真正意義。

    「聖經是神的話」意思並不是說「聖經裡的每一句話都是神講的」,也不是說「聖經裡的每一句話都是出於神的教訓」。很顯然的,在聖經裡面我們可以看到很多話不但不是神所講的,而且是魔鬼講的。好比說創世記第三章第四節,這就是魔鬼透過蛇,引誘亞當和夏娃的時候他所說的(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是魔鬼用來欺騙始祖亞當和夏娃。神說,「園中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你們不可吃,吃的日子必定死。」而魔鬼卻說「不一定死」。就比如馬太福音第四章第三節、第六節、第九節以及馬太福音十六章二十二章等等都是魔鬼講的話。

    那麼,為什麼說「聖經都是神的話」呢?另外聖經裡面也有很多是人講的話。約伯記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那些人的話還是錯誤的。約伯記有三個朋友,在他全身長瘡十個兒女都意外死亡;所有的牲畜、家財被搶、被擄掠,家破人亡的時候,在約伯遭受患難痛苦的情況之下,他的三個朋友來安慰他。可是,這三聖經朋友對約約伯的安慰不是出於神,並不是神的道理,而是以當時的哲學做為依據談論罪惡的問題。當時的哲學對罪惡的道理就是「人遭受災難是因為犯罪的緣故所引起的」,也就是說災難就是犯罪的結果。

    學者不妨想想看,去安慰一個生病的人,還要先問他,某某弟兄或是某某姐妹,你犯了什麼罪?你要趕快認罪,不然你生的病就不會好了。

    我們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探望病人的時候,先要病人認罪,或者要帶領病人做認罪禱告。這個觀念就和約伯的三個朋友是一樣的。以為今天的苦難或是疾病是犯了什麼罪;沒有錯,今天人類的苦難是從罪來的。可是,當一個人在受苦的時候,不一定是他犯了某一種罪所帶來了結果。約伯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約伯並不是因為他犯罪而受苦,相反的我們從約伯記裡看見,約伯是因為他的「義」而受苦。是魔鬼的計謀要陷約伯於不義。

    同樣的,耶穌在路加福音十三章第一節到第五節提到一件事,和約伯那三個友人所講的相似,這是出於「人的道理」不是「神的話語」。路加福音第十三章第一節到第五節,記載彼拉多當政的時候曾經殺了許多猶太人,而且將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祭物當中,有人把這這件事情告訴了耶穌。報告這事的人認為加利利人被殺並且污染了他們的宗教信仰是因為他們犯的罪比眾人更大,耶穌回答那人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麼?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麼?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耶穌的道理很清楚,人人都有罪,而且「人人都要悔改」。他說:「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所以,耶穌否定了那個報告這件事情的人他的看法。也就是說那些被殺了加利利人並不是比其他的加利利人更有罪,就是被西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不是因為他們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這個情情形就跟約伯記裡所記載的約伯的三個朋友,他們的言論一樣,那不是神的話語,那是出於人的道理。

    所以,我們要分辨一下,到底什麼是出於神的話。這個原則就可以幫助我們在查考聖經的時候分辨「是」出於神的話,或是「不是」出於神的話。在教導弟兄姐妹的時候能分辨什麼是該做的,什麼是該引為鑑戒的,現在我們就為「啟示」來下一個定義。「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聖經的來源就是神;神感動聖經作者,把他所要表達的話寫下來,把神所啟示的旨意記錄下來,聖經裡面的話都是出於神感動作者寫出來的,這並不是指得每一句話都是神講的。

    「默示」在希臘文的意思裡是「神所呼出來的」。就是神把所要表達的「呼出來進入聖經作者的心裡。」彼得後書第一章二十節二十一節也講到,「聖經的預言都是出於靈感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這裡的靈感是「提起來帶著走的意思。」意思就是說聖經的作者在寫作的過程當中,神把他扶起來,神帶著他走。神把他自己的思想心意給聖經的作者。

    什麼叫做「神的道」呢?「神的道」就是「神感動作者,把神的意思寫出來。」在寫作的過程中,神特別透過聖靈,保守聖經作者,毫無錯誤的把神的話寫下來,這就是「默示」的意思。

    明白了什麼是「神的話」之後,第四小點我們就要來分辨在聖經裡面,哪些是要我們遵行做為榜樣的?哪些是要做為我們的鑑戒的?一般來說,聖經裡面有一些是歷史性的描述,有一些是教導性的記載。在「歷史性的描述」很顯然的,有許多是不好的;比方說大衛、所羅門、亞伯拉罕,這些人都是「多妻」的人,一個人有好幾個妻子。在這兒問題就出現了:我們不能說,「既然大衛是“合神心意”的人,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也是眾人所敬重的,所羅門是最有智慧的君王;既然他們都可以娶好幾個太太,那我們呢?是不是也可以效法他們如此去行呢?」

    其實聖經這些記載並不是要我們去遵行的教訓。而是要做為我們的警惕,做為我們的鑑戒的。亞伯拉罕因為多了一個夏甲做他的妻子,結果把他的家庭弄的「雞犬不寧」,家庭失和。事實上,他的後裔以色列民族和阿拉伯民族在歷世歷代也爭戰不斷。這絕對不是多妻之下的祝福;而聖經把這些事情記下來是為了警戒我們而記載的。

    又比方說,哥林多前書十六章二十節說,「你們要彼此親嘴問安」;「親嘴問安」,這也是歷史性的描述,描述中東當時有「親嘴問安」的這種禮儀,並不是要我們也照著這樣去做。

    又比如舊約聖經所記載的,妓女喇合,她為了搭救約書亞所打發的兩個探子而撒謊,這也絕對不是說聖經要我們學習喇合的撒謊。事實上,聖經只是照實的把史實記錄了下來;是歷史的描述,並不是教訓我們要跟著照樣去做。

    至於哪些是教導性的要我們學習的呢?例如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二十節,「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做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這個福音的大使命是耶穌基督所清楚要我們去做的。這就是「教導性」的,要我們去遵行照著去做的。

    又譬如約翰福音十三章三十四節:主耶穌說,“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像這一類的經文就是要我們遵行照著去做的。好,我們在這裡把第八個原則做個簡單的歸納:

    首先,要正確的明白「聖經是神的話」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聖經裡的每一句話都是神說的,也並不是聖經的記載都是要我們照著做的。而聖經記載歷史的事實,其中那些壞事情、不道德的行為是在描述歷史的事實,並不是神所喜悅的,但是可以做為我們的鑑戒。然而,其中教導性的記載則是要我們去遵行的。相信明白了這些原則之後就能夠幫助我們更能夠正確的解釋聖經不致於發生偏差了。



釋經學的第九個原則

    解經的第九個原則就是「要分辨聖經中關於基督徒或者猶太人或者外邦人的教訓」。第九個原則也是解經的時候要考慮到的一個重原則。聖經裡的話,有些是對基督徒的教訓;有些是對猶太人的教訓,還有一些是對外邦人的教訓。如果不分辨的話,會產生一些錯誤的神學思想或者是解經上的錯誤。

    首先第一小點舉出的例子是「普救論者的誤解」。普救論者他們對羅馬書八章三十四節到三十五節這段經文有了誤解。所謂的「普救論者」,就是在今天的神學思想上主張耶穌基督是博愛的,為全人類釘十字架的。所以,不管「信」還是「不信」反正主耶穌是為全人類釘了十字架。無論過去、現在、以及未來要出生的人,耶穌都為他們釘了十字架。這種普救論也叫「普世得救論」,所引證的經文是羅馬書八章三十四、三十五節所說的「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普救論者根據經文中「沒有什麼能教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這句話下了結論說:「所以,所有的人將來都一定得救;不管是信耶穌也好還是不信耶穌,將來都要得救。」

    顯而易見的,普世得救論者的理論是錯誤的。因為,我們都知道,人得救只有一個標準就是「信心」。以弗所書二章八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信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這同樣都是保羅寫的,「信的人得救,不信的人沉淪這卻是聖經的道理」。所以,我們不能接受普救論者這種錯誤的理論。

    事實上羅馬書八章三十四、三十五節的經文是寫給已經信耶穌的人,對象是已經被稱為義的信徒。如果我們了解這段經文是對基督徒說的,就沒有理由把這句話用在非基督徒的身上說,「你們不必信耶穌也可以得救」。

    另外聖經裡面有一些記載是為猶太人寫的,或者是跟猶太人特色、風俗有關的。這樣的經文我們千萬不可以強行的把它用在外邦信徒當中。在這方面,我們又可以舉出下面三個例子,意思就是說聖經有「猶太性」是不可否認的。怎麼說呢?因為聖經是在猶太人的背景、風俗習慣當中產生出來的。所以很自然的,許多的教訓就牽連到猶太人的文化背景了。

    所以,解經的時候我們要注意,有一些教訓是針對猶太人寫的而不是「普世性」的。是不能夠勉強用在外邦人身上的。我們要成為基督徒,是不必先做猶太人,可以直接因信耶穌成為基督徒。以下舉出的第一個例子:

    使徒行傳十五章,我們通常稱這一章為「耶路撒冷大會」。初代教會為了信仰的問題,由使徒、教會領袖開了一個大會來討論,究竟外邦的信徒要不要遵守猶太人的規條和律法?結果,大會的決議就是「禁戒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以及姦淫」。這幾件就成了普世性的條例,是所有的基督徒都必須遵守的。基督徒大可不必拘泥於猶太人的規條、規矩。因為不必先做猶太人,先做了猶太教的信徒才可以成為基督徒。

舉出的第二個例子:

    哥林多前書十六章二十節,這裡說到「親嘴問安」,這裡所說的「親嘴問安」是說到當地的人他們的一種禮節或是一種風俗,而不是要我們照著去做的。舉出的第三個例子是約翰福音十三章十四節:

    說到「彼此洗腳」。今天教會很少再看到有「彼此洗腳」的做法了。因為那是猶太人當時的一種習慣,是一種當地的禮節,而不是普世性的。約翰福音第二章第六節記載迦拿的婚筵,我們知道那一個人家的門前擺著六口石頭缸;為什麼要擺這六口石頭缸呢?那就是典形的猶太人風俗。猶太地的道路有很多的沙土,夏天晴天的時候塵沙飛揚,下雨天的時候就滿路泥濘,而且當時的人所穿的是草鞋,就像今天的「涼鞋」一樣,外出回來腳上都會沾著滿腳的灰塵。所以,在猶太人吃飯以前有洗腳的習慣。客人來訪的時候僕人就要負責為客人洗腳。這是他們當時的傳統禮儀,是屬於猶太人獨特的風俗習慣。但是,我們不可以勉強的把這樣的習慣實行在今天的教會裡,別忘了,信耶穌的人是不必先做猶太人,就可以直接成為基督徒的。

    總結以上所談到的解經第九個原則,就是提醒我們,聖經裡面某些教訓是屬於對基督徒的教訓,不能夠用在非信徒的身上。對猶太人的風俗習慣、禮儀也是一樣。不能夠把它用在外邦信徒身上,如果了解了這一點,而且能夠仔細的分辨,才不至於「陰錯陽差」的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誤用在不適當的地方。



釋經學的第十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個原則就是:「要能夠分辨聖經裡不同體裁的經文而且能夠儘量的按著字面的意義去解釋聖經。」這個原則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釋經學的方式基本上有兩個,第一個方法是「字義」的,或叫「字面」的;另外一個方法是「寓意」式的。這兩種方法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裡就不再重覆,第十個原則就是要幫助我們分辨什麼時候要採用「字面」的解經,什麼時候要採用「寓意」的解經。這個分辨的方法就是從經文的體裁來分辨,下面我們就分成就個小點來做說明:

    第一小點:聖經經文如果是「敘述性」的、「教訓性」的、和「命令式」的體裁,像這些就要照著字面上的意義來解釋。這個意思就是說:「聖經是神給人的信息,是神自己顯明給人的。」所以,神絕對不會用一些很深奧難懂的話故意來捉弄我們。神會藉著自己啟示給我們,也就是藉著所用的字面的意義把自己真正的表達出來。所以,經文的體裁如果是「敘述性」的、或者是「教訓性」的、或者是「命令式」的體裁,像這一類的文體我們就一定要以字面的解釋方法來解釋聖經。

    第二小點: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要用「寓意式」的方法來解經呢?比方說像《雅歌》、《詩篇》像這樣的書卷裡面有不少的句子是「詩歌」的體裁;這些詩歌的體裁裡面的經文我們不能夠勉強用字面的方法去解釋。所以,在解經的時候就應該了解,這一段經文是屬於什麼樣的體裁?如果是「散文」的,就要用字面的方法去解釋。如果是「詩歌體」的,或者是「隱喻」的,所謂的「隱喻」的就是「比喻」;好比說約翰福音十章七節,耶穌說:「我是羊的門」;十章十一節主說:「我是好牧人」;約翰福音第六章三十五節耶穌說:「我就是生命的糧」;約翰福音十四章六節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翰福音十五章第一節主說:「我是葡萄樹」;像這些都稱之為「隱喻」。

    「詩歌」的體裁,「隱喻」的體裁,像這些就必須用的「寓意」的方法來解釋了。意思就是說,這一類的體裁、經文真正的意義是隱藏在比喻裡面的。如果不透過一些方法,一些原則來解釋就不容易明白。好比說什麼是「生命的糧」呢?明明是一個人,怎麼會是「糧食」呢?是確確實實的一個人,又怎麼會是「道路」呢?像這一類的記載是「隱喻」的。我們知道光是在約翰福音裡面,就至少有七個地方。所以,一般而言,「詩歌體」的,像《詩篇》、《雅歌》和「隱喻」的,這一類的經文都必須以寓意的方法來解釋。

    舉出一個例子來做為說明:羅馬書十章二十節,這一節經文經常會讓解經者感到很困擾;經文是這樣的:「你們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你們這樣行就好像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很多基督徒讀了這處經文,很直覺的就會去想:「把炭火堆在一個人的頭上。」這是什麼意思呢?仇敵餓了給他吃,渴了給他喝;這樣做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很顯然的,這句話含有猶太人的背景;好像是關乎猶太人的風俗習慣的一種描述方法。換句話說,就是猶太人的一種普遍的描述方法。

    像這一類的經文我們是沒有辦法照著字面去解釋的。必須用寓意式的方法去解釋,或者是從猶太人的背景去找出他們用這句話的含意。那麼,什麼是「把炭火堆在頭上」呢?據說這段經文曾經引發出這一則笑話。

    有一位牧師去探訪一對夫妻,這對夫妻他們正在吵架,而且正吵得厲害。牧師到的時候他們還在吵。牧師就勸太太說,“你應該愛你的丈夫,上帝創造女人就是盼望妻子能幫助丈夫”。這個時候牧師看到妻子好像覺得不太服氣,覺得丈夫不值得我去順服。牧師勸告的時候,太太搖搖頭表示,不能夠接受。牧師再引用羅馬書十二章二十節說:「連仇敵都要愛了,如果你覺得丈夫好像仇敵一樣,你也應該愛他呀!你這樣做的話,就好像把炭火堆在你先生的頭上一樣。”這位太太聽了連忙搖頭對牧師說,“牧師呀!我沒有那麼狠心,把炭火堆在別人的頭上!我跟我先生生氣的時候,頂多是潑他兩瓢熱水而已!”

    雖然這只是一則笑話,但是很顯然的,她把經文的意思照字面解釋了,而且還把它真正的實行出來。事實,這節經文是不能夠照字面解釋的。另外對這處經文還有兩種說法:

    第一,有人以為把炭火堆在人的頭上,會有什麼呢?嗯,他會「燙得受不了!」意思就是說,「他對你不好,你卻要對他好,他就會受不了;可能因此就“回心轉意”。」有人用這種方法來做為解釋。

    第二種說法是一種比較好的解釋法。就是說,「炭火」是預表神的愛,當我們以愛的方法來對待我們的仇敵的時候,神的愛就好像炭火一樣,會感化他,融化他剛硬的心。讓他在那種情況之下不得不被神的愛所感動而回心轉意。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能夠認清某一段經文的體裁是散文還是詩歌,我們就可以做一番分辨來選擇用什麼方法來解釋了。

    第三小點:要提到「避免不合理的靈意化」,同時也要避免一味的用字面的方法解釋而鑽入了牛角尖裡面,我們應該求得「平衡」。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提醒我們,不要過份的字句主義,免得我們把聖經的精意遺漏了,而形成另外一個鑽牛角尖的情況。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說:「那字句是叫人死,精義叫人活。」「精義」原文就是「聖靈」,這樣看來,太強調字面,或者太強調靈意化,都不是精義,都不是出於聖靈,而是出於自己的私意。所以,第十個解釋聖經原則的重點乃是在於「以認清分辨經文的文體能力」來決定是以字面的,還是以寓意方法來解釋,而且兩者應該平衡。

    所謂的平衡就是「不要一味的用字面解釋,或是一味的不經分辨就用寓意的方法來解釋。」我們應該以「分辨文體的性質」去分辨用何種方法來解釋聖經。忽略了聖經文體所解釋出來的,往往就不是經文的本意而是個人的私意了。

 

 

釋經學的原則 4

釋經學的第十一個原則

    學習解釋聖經的原則很像學開車,希望這些原則不是束縛我們,而是藉著這些解經的原則可以更正確的解釋上帝的道。我們已經講了十個原則,現在要進入第五課,講解釋經學的第十一到第十三原則。

    釋經學的第十一個原則,解經的第十一個原則是「應該認識真理有多面性的可能」。屬靈的真理在人的眼中往往有「似非而是」的情形。其實,不應該說是「似是而非」而是應該說是「似非而是」。英文有一個字“ Paradox”意思是「似非而是」,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衝突的,兩者好像是衝突,其實是正確的,是真理。

    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因為中國人很講究「中庸之道」,認為兩個極端都是不對的。但是,聖經的真理卻不是這樣,中間的,不一定就是對的。所以,真理不一定是居中,有的時候在兩邊的極端還是正確的。

    我們也常常認為,這一個是對的話,那麼,那個就錯了?在教會中常常發現有一種現象,就是有人認為如果「點水禮」是對的,那麼「浸水禮」就不對;相反的,「浸水禮」如果是對的,「點水禮」就不對了;因為兩者之間只有一個是對的。我們常常會有這樣兩極化的看法,這個對,那個就不對。可是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特別注意認識聖經的「多面性」,這個對,那個也對,有這個可能。


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個例子,希伯來書就章二十七節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聖經說,人人都必死,但是同時聖經也說人的生命具有永恆的價值,信耶穌的人可以得著永恆的生命。就是得著神的生命,人雖然會死,但是仍然有永恆的價值。

    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約翰福音第一章二十九節說,耶穌是「神的羔羊」。羔羊是溫馴的,可以啟示錄五章五到六節卻說,耶穌基督是猶大的獅子,同時用兩個極端來形容耶穌基督是怎樣的一位,他是羔羊又同時是獅子。還有,耶穌基督不但被稱為羔羊,在約翰福音十章十一節也稱耶穌為「羊群的牧人」。耶穌說,“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看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的經文,如果我們把兩處經文做個比較,會覺得:聖經到底在講什麼呢?會有一點弄不清楚。

    五章三十一節主耶穌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八章十四節也是耶穌自己說的,他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還是真的”。那麼,請問耶穌所做的見證到底是真還是假呢?原來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耶穌是根據律法的觀點而論的,「我為自己做見證是沒有用的」;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耶穌是以自己為神兒子的身份而說的。

    耶穌就是福音的起頭,所以他為自己做見證,就是為福音做見證,福音就是真理,他為自己做見證,他的見證當然是真的。可見真理?時存在著兩個極端是可能的。

    接著我們再提出要個例子做為說明真理有它的多面性,或說真理的「無限性」。我們就以「能不能吃拜偶像之物」做為例子說明真理的多面性。到底可不可以吃拜偶像的東西呢?不可以?還是可以?兩個不同的答案。若是有人在教會當輔導有弟兄姐妹問說,“有朋友請我到他家裡吃拜拜,而且很顯然的,那些東西是拜過偶像的;那麼請問輔導,我能不去吃拜拜呢?”你的回答不管是「可以」還是「不可以」,都是錯的。怎麼說呢?因為這種很肯定的答案都不一定是正確的。意思就是說,你的回答如果是「可以去」,那麼顯然的「不可以去」就不對了。所以這就不一定是正確的答案,這種回答是忽略了真理的多面性的可能。

    所以,在「可以」和「不可以」吃拜拜這個問題上,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八章和哥林多前書十章講的很清楚,他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可以”的,同時他又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不可以”的。那麼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如果從哥林多前書第八章的情形來看,很顯然是不可以的。因為第八章保羅在第九節到第十三節保羅很明白的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在廟裡面”也就是在外邦人的神廟裡面坐席吃拜偶像的東西,去赴這些筵席是不對的。可以是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五節卻說,“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儘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當時在市場買的肉,其實就是拜過偶像祭過神的,買來吃就是吃拜偶像之物。那麼,在市場上買拜過的東西可以吃嗎?保羅說,“只管吃”。

    這麼說來吃拜偶像之物是許可的了?不不盡然,在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七節又認為,在某一種情況之下是不可以的。在二十七節說,“倘若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二十八節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的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

    由此可見,不吃拜偶像之物是對的,吃也對,那麼標準是什麼呢?是在於別人的「良心」。使徒保羅認為,基督徒是自由的,偶像算不得什麼,在第八章他說,“偶像算不得什麼,它跟木頭一樣。把祭物擺在偶像面前跟擺在木頭面前是的一樣的。”

    我們中國的信徒大多數也認為不可以吃,就是為良心的緣故不吃,顧慮到良心軟弱的信徒,他們信仰不夠堅定,若是看到牧師在吃拜拜,他們會信心軟弱因此跌倒,那麼,為了他的良心,不讓他跌倒就寧可不吃。保羅說,我們願意放棄這種自由。由此可見,「吃」與「不吃」,兩個極端都對。可以吃,因為基督徒是自由的;不吃,也對,因為基督徒願意領受不自由的「自由」,為別人良心的緣故願意放棄個人的自由。

    上面舉出的是第一個例子。 下面要舉出真理多面性的第二個例子:

    這個例子是有關結婚或不結婚,守獨身的問題。結婚是對呢?還是守獨身是對呢?如果我們認為結婚對,那麼守獨身就錯了?相反的,守獨身對,結婚就不對了。若是我們認為只有一個對,那麼,我們要輔導,要教導別人的話,必然會產生許多的問題。創世記第二章很清楚的說到,「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婚姻是神創造的時候給人的一種責任。也就是說,是人在被造之時神就賦予人的一種責任。

    今天有人誤以為婚姻是一種律例是神的命令。可是我們知道,結婚不是一種命令,若是我們把婚姻當做是神的命令的話,那麼很顯然的,今天守獨的人就是違背了神的命令。可是,結婚不是一種律法,不是一種命令,神在造男造女的時候就委任他們去發展神所創造的這個世界;透過婚姻,透過生養去發展,去完成神所交付的責任。神並沒有說結婚是一類命令,所以,「結婚」或者是「獨身」這個真理也存在著兩個極端,兩個都是對的。

    我們可以從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以及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來說說結婚和守獨身的問題。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說到耶穌和門徒討論婚姻的事,門徒以為「休妻」是可以的,可以耶穌告訴他們「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結果有猶太人思想的門徒,從摩西系統下來的,都認為妻子若有不合理的事,丈夫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夫家,因為舊約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是可以這樣做的。

    但是,耶穌告訴門徒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門徒聽了這話不能接受就回答耶穌說,“這樣的話,我們就不結婚算了”,“若是不能離婚的話,我就不結婚”。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九節記載耶穌的回答,耶穌說:“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是因為門徒在前面第十節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然是這樣的,倒不如不娶,意思就是說,既然不能離婚,那麼就甘脆不結婚算了。可是我們注意,耶穌所說的,“不結婚並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到的”,惟有神賜給誰這種能力,誰才能夠不結婚。並不是我說不結婚就能夠不結婚。因為對有些人來說,不結婚那是辦不到的,因為他們很可能會犯下淫亂的罪,或者是別的問題。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二節說,“為了避免淫亂的罪,男子當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有自己的丈夫。”很顯然的,從耶穌的教訓我們知道,守獨身,這是一種恩賜,是神賜給誰誰才能領受的。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講得很清楚,“結婚是為丈夫,為妻子,為家庭的事掛慮;守獨身是專心為神的工作而掛慮。”不過,保羅倒認為,在末世的時候,守獨身是比較好的。換句話說,守獨身是比較合乎末世的觀點。

    總而言之,從整個創世記第二章神設立婚姻,到耶穌,到保羅所給我們的教訓,我們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婚姻是神所設立的。但是結婚不是命令,不是強迫每一個人都必須結婚,守獨身在末世的時候反而被保羅認為是更好的,比結婚更好。不過附帶強調的是,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領受的,惟有賜給誰,誰才能領受。所以,照這樣看來,結婚與不結婚都可以。,也都對。若是我們有不結婚的恩賜就不結婚,這是對的。沒有守獨生的恩賜就結婚,也是對的。

    這樣看來真理的確是有無限性和多面性的了,所以對講究中庸之道的中國人來說,解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不要非得把真理拉到正中央成為中庸之道,才以為是正確的,其實這是錯誤的。



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二個原則是「要承認人的理智對神的啟示理解上是有限的」。這個原則就是要我們知道,有一些我們想知道的事情神並不讓我們知道。意思就是說,從聖經可能找不到某些問題的答案;也就是說,有些問題的答案神並沒有透過聖經告訴我們。當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必須要抱持著這樣的心態。下面就是要舉出的幾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申命記二十九章二十九節,這處經文說,「隱祕的事是屬於耶和華,唯獨明顯的事是屬於我們的。」在宇宙中有許許多多的事物我們可以大略的把它們分為兩類。一類是明顯的,另一類則是隱藏的。明顯的神已經在聖經中啟示顯明出來了,而有一些則是神並沒有顯明出來的,我們稱這一類是「奧祕」,隱藏的,如果要勉強的去解釋可能就會產生很多的問題,所以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就是在解釋的時候,我們必須承認有奧祕的存在。而不要去強求了解那些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或者是聖經所沒有啟示出來的事情。

    研究釋經學或者是研究神學如果能夠了解這一點的話,對本身會帶來很大的幫助的。因為研究神學的人如果認為什麼事情,什麼問題都要回答,都應當要知道的話,那麼相信這樣的人在研究過程中會覺得非常的辛苦,甚至會苦到一個程度可能晚上都睡不著覺了。

    聖經告訴我們神的話語中有隱祕的事,也有明顯的事。申命記二十九章二十九節很清楚的說,「明顯的事是屬於我們的,隱祕的事是屬於耶和華的。」換句話說,聖經裡那些我們不必知道的事情,或者是沒有啟示出來找不到答案的事就不必去強求理解。

    第十二個原則就是我們要承認「人的理智對神的啟示所能夠理解的是有限的。」不應該去強求解釋有有關隱祕的事。屬神奧祕的事,我們不要去強求,這是一種智慧。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十二節很清楚的告訴我們,有些事是今天我們所不曉得的。他說,“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他所說的,“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所謂的“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是什麼意思呢?原來當時人用的鏡子是銅鏡用銅把它磨光,使用起來就不像玻璃鏡那麼樣的清晰而是糢糊不清的,但是保羅又繼續說,“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會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

    不久以前曾經聽到這麼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個小女孩拿著水桶和一根水勺在那兒舀海水,她不停的舀著海水;小女孩的母親就問她說,“你這是在做什麼呢?”小女孩說,我要把海水全部舀進水桶,我要把整個海水通通放到我的水桶裡。可是事實上,她只能舀一點點的海水。

    從此一則故事裡我們可以聯想到神的智慧就像大海,是無限的,可是人卻非常有限。非常的渺小,我們對神的了解就像水桶裡的水那麼一點點。還有更多的事情是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所以我們對神的啟示所知道的是很有限的,不了解的太多太多了,我們必須承認這一點。同時我們也應該有一種態度,一種正確的心理,就是當我們不明白的時候,絕對不能夠說“聖經錯了!”或者說“聖經有問題”,“聖經有矛盾有衝突”。

    曾經在美國的富勒神學院在裡面有這麼一位教授,他是教導「護教學」的教授。他就曾經發生過這麼樣一個問題,在他去世之前他發現舊約聖經歷代志的年代有錯誤,也就是有關王朝的年代有錯誤。這使得他相當的困擾,但是很可惜他去世的太早。因為在他去世之前,這個問題還沒有找到答案,但是在他死後,很快的這個問題就被澄清了。原來那些年代的問題是因為父子同時做王,年代發生了重疊所導致的,可惜這位教授去世得太早不能夠澄清他的困擾。

    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同時也提醒我們不要太快的就說,聖經有錯誤,聖經有矛盾,聖經有問題。相反的,必須承認人是有限的,人對神的話語,對神的啟示不能夠完全明白,因為神是無限的嘛,他的智慧不可測度。

    當我們在解經上遇見困難的時候,不要馬上就說神錯了,或者說聖經有矛盾,相反的必須承認人的智慧實在是太有限了,在神那裡肯定是有答案的,只是我們太有限了,目前不能夠完全明白。

    所以,我們不能夠以個人能夠領悟的程度做為衡量聖經的標準。不能因為我們解釋不通就說聖經有問題。這就顯出人的武斷,否認了神的全智,神的無限這個事實了。因此當我們碰到聖經有些不明白,不能解釋的時候,正確的態度應該是以謙卑的心,不強求超過我們程度所能理解的道理,同時也要承認有些事物很可能是我們今生都不能夠明白的。

    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所舉出的最後一個例子:在歷史上確實有發生過這一類的錯誤,什麼錯誤呢?在台灣大家都知道有一個叫「安息日會」的教會。它的創辦人是美國紐約州的一位牧師米維廉;米維廉牧師是一位熱心愛主的信徒。有一天他向世人宣佈一八四三年主耶穌要再臨;甚至把年、月、日都講了出來,影響了當時許多的人有人因此把工作辭掉了,有人把田賣掉了,有許多的人就等待的這一天耶穌要再來。但是,日期到了耶穌卻沒有再來。米維廉牧師就道歉說,“對不起,我算錯了,不是一八四三年,是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主耶穌一定再來。”

    這個宣告同樣又影響了許多的人。可是時候到了,耶穌還是沒有再來。於是米維廉牧師只得公開道歉並且承認自己的錯誤,取消他的預言。然而當時有一位懷特太太她是一位女信徒,卻來到米維廉牧師的家裡向他說,“其實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耶穌的確降臨了,降臨在半空中。”懷特太太說「降臨在半空中」這話是對的,但是年日錯了。因為馬太福音二十四章三十六節很清楚的說,「耶穌來的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不過耶穌降臨確實是分兩個階段,先是降在空中。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講到耶穌基督降臨空中的時候,基督徒要被提。墳墓裡的基督徒聽到號角的聲音他們要從墳墓裡復活出來。

    懷特太太說,她看見耶穌基督於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降臨在空中,而且她還宣稱她見了異象。說,她看到十條誡命中的第四條誡命閃閃發光。這第四條誡命就是,「你要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於是乎「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就在這種情況之下產生了。

    這個問題的產生歸根究底就是因為不依照解經原則解釋聖經所導致的。所以,我們要再三強調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人對神的啟示理解是有限的」。既然聖經已經很清楚的說「那日子,那時辰是沒有人知道的」,顯然的,我們就不能硬著講出日期、時間而影響了許多人。

    總而言之我們必須承認自己是有限的,今生有許多事情可能都是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所以,不要以我們所能領悟的程度做為聖經價值的標準,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像「安息日會」這一類的問題,相信如果我們了解解經的原則,就不會再發生類似的錯誤了。

    在第十二個解經原則裡,我們要附帶提醒一點。就是我們對聖經真理的了解往往受到我們靈命光景的影響。一個靈命光景進深的基督徒對聖經真理的了解,和一個靈命較淺,不長進的基督徒所了解的程度是不同的。神不會一下子就把整本聖經真理灌輸在一個人的身上,乃是逐步的,就像對小孩子教導,也是一種漸進式的方法。同樣的,對聖經的真理,我們是漸漸的增長,靈命也是不斷的長進。

    彼得後書三章十八節說,「你們卻要在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上有長進」。這句話說明了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是漸漸長進的,而且是一種漸進的了解,類似的經文在約翰福音十三章第七節,十六章十二節,馬可福音四章三十三節也都有記載。約翰福音十三章第七節主耶穌說“我所作的,你如今不知道,後來必明白。”

    我們不但漸漸的進深,靈命也漸漸的成長,而神的啟示也是按照我們的靈命程度給我們的。



釋經學的第十三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三個原則就是「要明白神的啟示有漸進性」。這個原則當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幫助我們解決解經上所遇到的不少難題,神在聖經中的啟示,從舊約到新約是一種漸進性的。如果我們不了解聖經是漸進性的,就會發現聖經很多地方是衝突的,比方說舊約聖經的人物好多都是多妻的。就像亞伯拉罕、大衛、所羅門等等。可是聖經經文卻又教訓我們不可多妻;換句話說,聖經是禁止多妻的。那麼,到底哪一個是對的呢?如果我們了解聖經是漸進式的,我們就不會覺得有什麼問題了。

    說到神漸進的啟示,這個意思就是說,神的啟示不是「一成不變的」,不是固定死板,而是有機體,有連貫性的;是逐漸清楚的,由較糢糊到漸漸的越來越明顯,而且末後的啟示一定比先前的啟示更清楚,更明白。

    我們就用一棵樹來做為比喻,當一棵樹還很小的時候,看不出這是柳橙還是橘子。因為小樹是很難分辨的。這就好像舊約時代的光境,但是當他朝著新約時代的方向發展的時候,就像一棵樹慢慢的長大了,開花、結果;當開花、結果的時候就看得很清楚了。

    在聖經裡新約聖經的啟示錄是最後一卷書。神的啟示從舊約開始慢慢發展一直到啟示錄開花結果,就像一棵樹的生長過程一樣。同樣的,末後的啟示一定比先前的啟示更加清楚,更明顯。而在釋經學常常必須用末後的啟示來解釋先前的啟示的。

    事實上聖經是漸進性的這個理論並不是後代人的傑作,而是主耶穌在二千年前就已經講過了;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一節到四十四節之間,常常出現這樣的話,「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舉出其中的一段經文,「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心裡恨人,就是殺人。看見婦女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耶穌說,古人是那樣說的,只是今天更清楚了,有更多的啟示出來了,啟示的真理也更明白了。從馬太福音第五章讓我們看到聖經真理逐步的,漸進式的啟示。為什麼聖經要漸進式的啟示呢?為什麼神不是一成不變的把所有的都擺在我們面前呢?神的啟示在不同的時代對沒有開化的人跟對已經開化成熟的人是不同的。這是很清楚,而且不矛盾的。

    舉出一個事實,想想看,我們人不也是這樣嗎?就像父親愛他的孩子,對他的孩子一貫使用漸進式的教導方法。跟三歲的孩子所講的話,跟已經長大成熟的孩子所講的話是不一樣的。如果對一個二十歲的人所講的話,用對三歲小孩的講話口氣,那麼一定會令人感覺很奇怪,不是嗎?可是話又說回來,父親對三歲的小孩跟二十歲的孩子講兩種不同的話,這並不代表有兩個父親,而是孩子長大了。所以父親講話的口氣、方式,隨著孩子的年良齡成長而有所不同。

    神也是一樣,對世人講的話也跟著人類的進步,以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方式來啟示當時的人。這就是我們所說,神在聖經裡的啟示是「漸進式」的意思。了解了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我們就會犯一個基督徒常常會犯的毛病,那就是「斷章取義」。

    周聯華牧師在他的「神學綱要」裡曾經舉出這麼樣一個例子,他說,洪秀全在太平天國之亂的那段時間若是洪秀全所讀的經文,不單是以色列人進迦南地的那段經文的話,相信洪秀全就不會有樣學樣的以殺戮來進行他的革命。也就是說,如果洪秀全讀到新約聖經的話,好比說,「愛仇敵」、「彼此相愛」這些道理、經文的話,那麼就不會以舊約的方式來進行他的革命了。

    周聯華牧師的假想是說,洪秀全他很可能有推翻滿清政府的革命意念在他的心裡,但是他的方法和他的做風就會大不相同的。總而言之新舊約聖經是一體的,因為神的啟示是漸進式的,是一體的,因此我們不能夠斷章取義。因為無論舊約、新約都有整體性的特點。所以,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必須以整體性的觀念去了解聖經的真理。下面要繼續舉出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對彌賽亞來臨的了解,以賽亞書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三節。從這段經文裡可以發現舊約時代的人對彌賽亞降臨的認識不是很清楚的。第一次的來臨和第二次的再臨也分不清楚。從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六節可以發現,這段經文已經包括了耶穌的降生和第二次的再來。舊約的先知就好像是站在山的這一邊,所看到的只有對面的這一邊,山的另外一面他是看不到的。而我們卻是站在往後看的地位,所以看得非常清楚。

    舊約先知都是以預言的方式向前面觀看,這是先知的模式。而我們站在今天的地位是在預言已經成全之後看的,所以看得非常清楚。路加福音第四章十八到十九節引用了以賽亞書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三節的經文,路加只引用了經文的前半段。因為新約作者路加福對耶穌基督的再來已經可以分清楚了。

    路加對彌賽亞兩次的來臨分辨的非常清楚,第一次的降生是為了要拯救世界,第二次再來則是要審判世界。所以,我們知道啟示是漸進式的。啟示是漸進式的這個要點,舉出的另外一個清楚例子是聖經對人死後的情況描述。

    在舊約族長時代,也就是亞伯拉罕的時代。那個時代的人對死的觀念,是只知道死是痛苦的。創世記三十七章三十四、三十五節記載雅各為兒子的死而悲哀痛苦,他情願到陰間與兒子一起受苦。到了王國時代,也就是掃羅、大衛王的時代,可以發現他們對死的了解就比較多了。例如詩篇七十三篇,二十三到二十六節,就暗示人死後是不朽的。詩篇十六篇第十節說,「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這句話就告訴我們,人死後的靈魂是不朽的,甚至人死後還可以享福。

    第三個階段,就是到了先知的時代,以賽亞書二十六章十九節裡提到死後復活的盼望。到了新約的時代,例如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九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帖撒羅尼迦前書第四章啟示錄的全部都在描寫人死後是什麼狀況。這個時候對死的認識就非常清楚了。

    以上很明確的可以看到,啟示是由漸進而成的,了解了這個事實之後,就能夠幫助我們更能夠明白聖經。例如舊約時代為什麼可以多妻呢?摩西為什麼准許休妻?這並不是因為聖經有雙重的標準,而是神的啟示是漸進的原因。

    神對待摩西和當時的以色列人,和今天的人,顯然的有程度上的不同。尤其以色列人在埃及當埃及人的奴隸,所以,不能夠以現在的水準來看他們。就是當時他們在埃及中,他們的知識,他們的道德水準也是比較低落的,因為他們的背景是奴隸。神對他們的啟示是按著他們當時的情況為標準的。

    但是隨著人的進步,神的啟示也逐步適用於這個時代的人。在當時過渡時期中有休妻的事情,例如申命記二十四章准許休妻。但是到了瑪拉基書二章十五節十六節說,「人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到了新約馬太福音十九章耶穌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種逐漸性的啟示,聖經中已經很清楚,若是我們重視這種特性,在解經的時候就能夠避免斷章取義的危險了。

 

 

釋經學的原則 5

釋經學的第十四原則

    解經的第十四個原則就是要用意義清楚的經文來解釋意義不明的經文。

    當我們讀聖經,有的時候難以明白。碰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大略有三種情形:

    第一、經文太短,所以意義不明確。
    第二、經文不太長,但是深奧難懂。
    第三、語言是象徵性的,不是字面的。

    當我們讀到這三類經文的時候馬上就要有這樣的概念說,“我要用清楚的經文來解釋。”一般來說就是要找出兩種經文來解釋。第一種是類比的,第二種是平行的。

    舉例來說,「因信稱義」;當我們碰到「因信稱義」的時候,我們就找這一類相同的經文。

    第二類是平行的,就如馬太、馬可、路加、約翰這四本福音書是平行的書卷,也稱之為「符類福音」或「共觀福音」。當我們把他們排在一起看的時候,其中有許多經文記載是平行的,比方像「神蹟」,在四福音裡都有記載。

    我們舉出一個例子,在路加福音十四章二十六到二十七節這裡說到「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凡不背著自己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做我的門徒」。如果單單以這一小段經文解釋那是行不通的,似乎是上下接不起來。那麼碰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呢?

    有人以這處經文批評基督教排他性強烈。要愛耶穌超過愛父母,否則就不配做基督徒。這樣就很容易引起非信徒的反感,以為基督教是拆散家庭的。所以,當我們看到這一類經文的時候,我們可以把它歸屬於太短和意義似乎不清楚的這一類。我們就可以找平行的經文馬太福音十章三十七節、三十八節來對照得到理解。

    馬太福音上下文說得非常清楚,我們可以看到主在說,“愛父母,愛弟兄姐妹不能勝過愛主。”意思並不是指著對耶穌的愛和對父母、弟兄姐妹妻子的愛而言;乃是指著當一個人信主的時候會遭受到逼迫、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願不願意付上代價,為信仰的緣故受到家人的逼迫、不諒解甚至被家人趕出家門;你願不願意付上這樣的代價呢?這裡所說的「愛主勝過愛父母」是指著信仰的抉擇問題。並不是說,愛耶穌以後就不能愛家人了。

    所以,這一類的問題應當找平行的經文來參照就很容易明白了。如果已經找到了平行的經文,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那麼就需進一步的去研究相關的背景。也就是猶太人講這些話的時候有什麼背景,有什麼意思,接下來更應當從那段經文的上下文去推敲為什路加突然講了這兩節經文?是不是他有特別的用法?為什麼別的地方不用這種用法?而這個地方卻這樣使用呢?是不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總而言之千萬不要太快的就做結論,更不可以用這種不太清楚的經文做為教義上的根據。

    第二個例子舉出的經文是在彼得前書三章十九節,這是今天在解經上很困難的問題,這節經文是說,人死了以後到陰間還有沒有機會傳福音給他們呢?像這一類的經文不應該強調,也不適於做為某種教義的根據。曾經有人根據彼得前書三章十九節做為教義發明說,「耶穌基督曾經被釘死然後下到陰間傳道」,而別處的聖經又找不到同類的,或者是平行的經文,那麼到底耶穌有沒有下到陰間傳道呢?使徒信經裡有耶穌下陰間的記載,那麼耶穌到過陰間沒有?他去做什麼呢?這節經文非常的不清楚,而又找不到同類的經文。所以,像這樣的經文不可以做教義的根據,使人誤以為人死了之後還有機會聽福音。

    所以,對這節的經文我們可以把它解釋為「耶穌到了陰間不是去傳福音,乃是到陰間宣告他的得勝。」向陰間的靈魂宣告他的勝利,因為主耶穌接著就從死裡復活了。像這樣的的經文只有從原文去推敲它的字義。從原文裡可能是「耶穌不是去傳道,乃是去宣告,宣告他的得勝,已經戰勝死亡要從死裡復活。」

    以上是釋經學的第十四個原則希望我們提醒自己,那些太短,意義不是很清楚的經文、難懂的經文,一定不可以單獨解釋,或是做為某種教義的依據,否則很可能會產生許多稀奇古怪的教義出來。



釋經學的第十五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五個原則就是「以經解經」。這個的原則的意思就是,用聖經本身的經文來查對一下這段經文的解釋是否正確?「以經解經」裡的第一個「經」是指得全部的聖經,第二個「經」指的是要解釋的那段聖經,也就是用聖經其他的經文來查核一下所要解釋的這段經文是否正確。如果這段經文和別的經文顯得衝突而且互相矛盾的話,那麼就應該立刻停止。

    解經者應該有一個強烈的觀念就是「建設性的解經」,如果解釋的經文和別的經文發生了衝突和矛盾,這種解釋是破壞性的,就應該立刻停止解釋。所謂「建設性」,是解釋的經文它的意義應該是和其他的經文產生互相的回應,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用這處經文去打擊另外一處經文它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這樣的話就是「破壞性」了。

    今天台灣在解經上有很多的問題;比方說在台灣有一股歪風就那是「被聖靈充滿一定要講方言」的說法。如果我們懂得以經解經的話,那麼相信,「聖靈充滿」說方言的道理在台灣就不會引起那麼大的混亂了。

    因為聖經清楚的讓我們看見,在使徒行傳有兩種不同的經文描述,有一種人很極端的說,「如果沒有說方言就沒有被聖靈充滿」;另外一種人是怕了,因為看到那些說方言的人那麼樣的困難,就閉口不談這事。可是,這是聖靈的時代,我們需要聖靈的能力,不談聖靈怎麼有能力為主做工呢?所以就出現了兩種極端。在聖靈的事上出現兩種極端不是好事,閉口不談或是一定要說方言都是不好的。

    如果我們能夠遵守「以經解經」的原則,知道解經是建設性的,而不是用這段經文去破壞另外一段經文。

    在這兒呢,要特別加上說明,就是使徒行傳所發生的方言是“悟性”的。也就是說人聽得懂的某一種話,跟哥林多前書十四章二節所講的人聽不懂的方言那是不一樣的。以經解經的方法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的明白真理,若是我們正確的使用以經解經的方法來看聖靈充滿說方言的問題就知道,被聖靈充滿不一定講方言的;因為說方言是聖靈的恩賜,不是每一個人都會講的。

    特別強調的是聖經並沒有說,被聖靈充滿一定會講方言。總而言之,以經解經是一種建設性的,不是破壞性的。

    釋經學的第十五個原則裡的第三小點要特別指出,我們要以主耶穌基督做為我們的榜樣。在以經解經上,主耶穌為我們立下了非常好的榜樣。主耶穌把要解釋的經文與別處的經文聯繫上;舉例來說,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馬太福音十九章三到八節,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主耶穌在回答休妻這個問題的時候,或者說主耶穌在解釋休妻子的道理的時候,用以經解經的方法來解釋;他用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和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的話來做為解釋的依據。

    以經解經在改教的時期被稱為“類推法”,他們強調這種類推法不會使人誤解上帝的話。因為根據這個原則就是幫助我們,提醒我們解經的時候要按照聖經本身所具備的統一性、一貫性,而且要按照論題之間的關聯性去解釋。所以,以聖經類推法解經,可以保證我們不致於謬解上帝的話。

    比方說列王記和歷代志上下四卷書,有許多在列王記出現的,在歷代志也出現;很多王的名字都出現在兩方面的書上,因此兩者是互相發明,互相解釋。符類福音書也是一樣,若是前三福音找不到的,可以在符類福音書的第四類約翰福音裡面找到。因為這四卷福音書也是在互補的情況下寫成的。

    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也有著密切的關係,要研究保羅書信就必須從使徒行傳去了解。使徒行傳記載保羅的工作,他的行程和他一切的活動,他的書信就是他在旅行傳道的途中所寫成的。保羅到了什麼地方就寫下書信,他寫下了哥林多書、加拉太書、腓立比書等等;這些在使徒行傳也都有記載。所以,用使徒行傳的架構去了解整個保羅書信,甚至與全部的聖經也都有著密切的關係。

    加爾文曾經說,“一個基督徒要了解聖經,那麼,他必須要從羅馬書開始”。或者說,一個了解羅馬書的人就了解全部聖經。有人說,如果聖經只留下一卷書的話,那麼,就是要留下羅馬書;因為羅馬書幾乎把基督教全部的真理都函蓋了。改教家說,我們幾乎可以用羅馬書去解釋所有的聖經。這也就是為什麼要強調以經解經的重要性了。



釋經學的第十六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六個原則就是“要根據上下文一貫的意義來解釋聖經”,絕對不要斷章取義。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就是通常上下文的關係可能限制某些詞、句的意思。一般來說,句子都受到上下文的限制;例如英文的“ Can”這個字,如果不看它的上下文就不知 道“ Can ”是什麼意思,是指得罐頭呢?還是指得助動詞能不能的“能”呢?因為英文的 Can也是“罐頭”,也是“能夠”,還有許多其他的意思。

    可見上下文會限制,也會影響一些詞,句子的意思。同樣的,聖經也絕對不可以斷章取義;一定得注意詞句在整個文脈當中的關係。這樣才能夠避免斷章取義。底下就舉出些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點,一個字或是一個句子的意義,往往是受到上下文所支配,受到上下文的影響。如果忽略了上下文的影響而單獨的解釋詞、字、還有句,那麼一定是不正確的。為什麼有人強調方言呢?因為他們容易斷章取義,有人就引用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十八節保羅所說的:我感謝上帝,我說方言比你們眾人還多;”那麼,保羅應該是我們基督徒的榜樣,因為他說了那麼多的方言,當然我們也應當多說方言。

    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一節經文放在上下文中間,就發現,十九章說:但在教會中,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由此可見,斷章取義和以上下文的關係來解釋聖經,解釋真理,顯然的意思是不同的。如果單單就十八節來說,方言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以上下文來看就發現,保羅認為一萬句的方言還抵不上五句教導人的話。斷章取義常常會發現經文之間會彼此產生矛盾發生衝突。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七節:因為上帝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定世人的罪 [ 或作審判世人,下同 ] ,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另外在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又說,“耶穌說:“我為審判來到這世上來,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能看見的,反瞎了眼。”這裡所說的正好相反;三章十七節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耶穌到世上來到底是為什麼呢?為審判呢?還是為拯救?若是把兩節經文從它的篇章中取出來,會覺得彼此是衝突的,是矛盾的。兩處經文都有兩件不同的事,而且是互相衝突,互相矛盾的。

    那麼,我們把約翰人三章十七節連貫起來就知道,整個經文的文脈是說到上帝的愛,上帝的救恩,是述說上帝恩典的一面;表明主耶穌來到世界不是要定人的罪,而是要施行他的救恩。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的上下文更容易了解。耶穌說,“我來為要審判世界”;我們注意上下文是講到耶穌是世上的光,是要把黑暗中的隱情顯明出來;不接受光的,當然就要接受審判。三章十七節所強調的是上帝的愛;九章的主題是“光”。若是以單獨的經文斷章取義來解釋,意思就不正確了。

    我們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有人以為既然我是在信徒的家庭裡面,那麼當然我是一定得救的。不過我們掌握上下文連貫起來就發現,這裡所強調的乃是指的,信上帝,信耶穌是得救的條件。一個家庭裡有一個人信主,其他的人若是也婁行了這個條件,那麼他也必定得救;而不是家庭裡有一個人信了主就成為全家得救的應許。

    提摩太前書五章二十三節:因你胃口不清,履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這節經文是很多基督徒用來支持可以喝酒的聖經根據;提摩太的身體不太好,保羅就勸他可以喝一點酒;乃是為了醫藥上的用途。如果不是像提摩太在健康上了需要,為了醫藥上的用途,我覺得就沒有理由用這一類的經文來支持我們有“小酌一番”的雅興。

    整個上下文的意思是很重要的,因為上文可以決定字、詞、還有句子的意義;是這是釋經學重要的原則之一。我們不能夠從中抽出一節或一個句子,一個字做單獨的解釋;這是很嚴重的斷章取義的毛病。這個原則就是教導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以整段的經文來決定它的意義,而不可從中抽出做單獨的解釋。

    關於這方面,要舉出一個例子,舉出四處經文,在這四處經文裡面英文聖經都有”Faith ”,“信”這個字;但是“ Fatih ”這個字,在四個不同的經文出現也有四個不同的意思。

    第一處經文是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不過聽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 ”英文的“ Faith”中文繙譯成“真道”,意思就是“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信心”的意思;也就是保羅以前為基督教的信仰殘害信徒,然而他現在反過來傳揚基督教的信仰,傳揚他以前所迫害的真道。羅馬書三章三節:既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麼?”也出現“ Faith”這個字。最後的這個“信 ”英文字也是“ Fatih ”;但是,這個信並不是指的“信心”而言,而是指的“信實”;也就是說“難道因為他們的不信上帝就變成不信實的一位上帝嗎?”很明顯的,這裡的“ Fatih " 是指的“信實”的意思。而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則是指的基督教的信仰。

    另外一處的經文則是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因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而是“憑相信心”英文是“ by Fatih”,是指的“信心”的意思。也就是說我們行事為人是“憑相信心”這裡的信心,中文也有“接受”的意思;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看到一件事情之前,我們已經接受那是事實,我們不憑眼見,乃是憑著信心。希伯來書十一章第一節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也是同樣的意思;我們還沒有看見,但是我們已經接受為真實的。這裡的“ Fatih”一樣是 “接受的意思。

    第四處經文是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英文的“ Fatih ”也在這裡出現,經文是:到了那裡,聚集了會眾,就述說上帝藉他們所行的一切事,並上帝怎樣為外邦人開了信道的門。”這裡的“信”是指得“接受福音”的意思,就是把接受福音的門打開了。所以,我們清楚發現同樣是“信”這個字,在四處不的經文裡就有四種不的意思。

    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是指“基督教的信仰”;羅馬書三章三節是指“上帝的信實”;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是指“接受所沒有看見的事是事實的”;而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信道的門”,乃是指著“接受福音”的意思。因此,若是單獨的把“信”抽出來,不看上下文就完全解釋為“信心”的話,顯然的就不能夠配合那一段經文的意思了。

    所以,要根據上下文一貫的意義去解釋聖經,這是我們所要強調的第十六個解經原則。



釋經學的第十七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七個原則就是:“要依照經文文法的結構解經”;換句話說,解經必須是忠於聖經。

    文法的結構有三個意思。

    第一、所要解釋的那一段原文的文法是如何?它可能牽涉的問題有哪些?比如說“基督徒會不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日常的生活中,基督徒會不會犯罪呢?答案是“會犯罪”;可是在約翰壹書二章一節說:“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這裡“不犯罪”這三個字是很肯定的。約翰寫信給當時的收信者是基督徒,目的是叫他們不犯罪;然而使徒約翰他接著又說“若有人犯罪”,可見基督徒還是會犯罪。因為基督徒還有人性的限制,基督徒仍舊有軟弱,有犯罪的可能。

    所以,如果從原文希臘文的時態來看,可以看出經文的原意是這樣的:“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叫你們不繼續犯罪”。也就是基督徒可能犯罪,但是不能夠故意犯罪,不能夠繼續犯罪。“不犯罪”的希臘文是現在進行式的時態,也就是基督徒可能因為軟弱犯罪,但是不能夠繼續犯罪;如果繼續犯罪那就不正常了。

    另外一個例子是在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處經文說,“不信的丈夫就因為妻子成為聖潔。”如果我們不注意這處經文的文法,那麼可能夠就會誤會聖經的意思了。我們會以為,一位姐妹願意嫁給一位不信主的丈夫,那可以依照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的經文做為藉口說,“這是聖經說的”,聖經不是明明的說“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嗎?這樣一來就鬧出笑話了。

    事實,聖經的文法、時態是很清楚的,“不信的丈夫因妻子成為聖潔”;“成為聖潔”是“現在完成式”,從英文聖經裡可以很清楚的看出這一點。成為聖潔的動作是已經完了,所以關鍵是在於不是現在式的,而是完成式的。

    所以,今天的基督徒絕對不能夠引用這一處經文說,“我可以嫁給一個不信的丈夫”,“我這樣做可以讓我的丈夫因我成為聖潔”。請注意,“成為聖潔”這個動作已經完成了,“ Has been Sanctified是一個完成式。今天一個信主的姐妹是不能夠引用這處經文來做為選擇一個不信主的男子做為他丈夫的藉口的。

    第二個意思:文法結構的意思乃是指得上下文結構的關係。這一點跟前面的第十六個原則“不可斷章取義的意思”是一樣的。因為經文的整個句子,整個個文脈是有密切關係的,是聯貫的,有系統的,不能夠破壞它的結構。所以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照著它的結構去解釋。文法結構的第三個意義就是:聖經作者在經文當中所表達的真正意思是什麼,同樣的字在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意義。

    舉例來說,雅各書二章十九節說: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兢。”這裡雅各所說的“信”這個字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就像今天天主教所說的信心一樣。天主教所講的信心和我們所講的信心,定義是不一樣的。天主教的信心是“理智上的認同”,就好比“人都需要有信仰”這對天主教來講就已經是信心了,因為在理智上已經認同了。同樣的雅各書二章十九節所寫的信心,也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所以雅各書說,“魔鬼也信”,因為魔鬼在理智上也認同聖經的記載。同時我們也看到,魔鬼曾經喊著說,主耶穌是“至高上帝的兒子!是大衛的子孫。”另外,羅馬書十章九節也用“信”這個字;但是它的意思跟雅各書二章十九節就不同了。保羅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這裡的信乃是指著一個人在理智,在情感還有在意志這三面都對耶穌基督產生信服,甚至他自己完全委身給上帝了。 所以,同樣用信這個字,但是因著在聖經上不同的地方,就有不的同的意思。因此文法的結構第三點的意思就是,“我們要了解,這個字,這個句子,在這段經文是什麼意思”;而不是用我們所了解的一般意思去解釋它,而應該了解作者在這裡所講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釋經學的第十七個原則裡,第一小點我們要說,要依照聖經作者的原意,也就是經文本來的自然意義來講解聖經。千萬不可以偏離作者對最初讀者所要表達的原意。

    第二小點要說,我們要找出原作者在這段經文中所著重的,所要表達的是什麼?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明白。這些例子是要幫助我們從作者的角度去看,作者在這段經文所說的話到底要表達什麼意思?傳達什麼信息?第一個例子舉出馬太福音十五章二十一到二十八節,這段經文記載耶穌和一個迦南婦人的對話。

    這位迦南婦人為自己的女兒來求耶穌,耶穌卻對他說了這麼一句話說,“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婦人回答說,“主阿!是的,但是狗也吃主人桌上掉下來的碎渣”。讀了這段經文,我們立刻想問:所謂的,“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這是什麼意思呢?而迦南婦人回答的話又是什麼意思呢?作者馬太寫這段經文要表達出什麼樣的信息呢?所著重的是什麼呢?我們知道,作者馬太所要表的重點,不在於“住”的問題;不在於住得“好”還是“不好”,為什麼狗會跑到家裡來呢?也不是要說耶穌是不是有,種族歧視,瞧不起迦南婦人;重點乃是這位婦人的“信心”。

    馬太記載耶穌這段話,目的是在表達耶穌是要考驗這位婦人的信心。但是如果我們把注意力放在住的問題,放在種族歧視的問題,那會忽略了作者的本意,忽略了整個文法結構,作者所要表達的原來是耶穌要試驗婦人的信心,整個重點是在福音上頭。

    第二個例子是馬太福音二十章第一節到十六節,這處經文記載葡萄園的工作。葡萄園的主人從上午到下午一直都在找工人進葡萄做工,直到下午的時候,工作人一個一個的來領工錢。工人的工作時間都不一樣,有的從上午,有的從下午,有的呢,竟然是在收工前的一個鐘頭才進了葡萄工作。

    有趣的是,主人發給每一個人的工錢都是一樣,因為主人在找工人的時候答應,不管是是上午九點,是中午,還是下午四點進葡萄的工人,都是一樣的工錢。那麼,作者在記載本段經文的意思,他的主題是什麼呢?這裡作者的重點顯然是“上帝的主權”、“上帝的恩典”;表示上帝有主權自由的運用祂的恩典,祂要給誰就給誰。可是如果我們忽略了真正的意思而強調勞資問題,或者是講求公平、公義的事情,那些都不是作者所要告訴我們的。

    這裡是指的主耶穌祂有權柄運用祂的恩典,要給誰就給誰,人不能夠因為主耶穌對某人的待遇不同就批評不滿。聖經說“眼紅了”,顯然是指的那些上午九點就進去工作的人對下午四點才進去的,竟然領了一樣的工資這件事情,對主人深表不滿,眼紅了。然而主人說:“我給每個人同樣的一兩銀子,這是事先約定的!沒有什麼不公平,也不虧待任何人,為什麼我給下午四點鐘進去工作的人,給他同樣的工錢,你們就眼紅了呢?”所以,這裡所要表明的真理是“上帝的主權”,“上帝的絕對自由”;而不是勞資問題,或者是公義、公平的道理。

 

 

釋經學的原則 6

釋經學的第十八原則

    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避免“兩極化”的危險,也就是不要一昧的字面解經,或者是別出新裁的寓意化。

    曾經聽過有一種寓意化的解釋撒母耳記上十七章四十一節到四十九節,有關巨人歌利亞和大衛交戰的故事,小大衛戰勝了歌利亞。整段經文都在描述大衛如何靠著萬軍之耶和華的名打敗了非利士的巨人歌利亞。然而,有一位傳道人就因著用寓意式的解經法來解經,他把整個重點不放在上帝的大能而放在大衛用的“小石頭”上了。

他     拼命的去描述那個小石頭是如何在溪中碰撞,磨擦變成圓滑。他利用這樣的的形容基督徒也要經過水沖風吹的磨練,讓自己成熟。他形容小石頭從山上掉下來,然後被大水沖擊著,經過無數的沖擊,最後變得圓滑。就像一個基督徒也要經過許多的苦難。

    總而言之,他就把整個的道理放在以小石頭來比喻基督徒經過磨練受苦,又經過上帝的揀選;最後,變大衛手中的兵器來殺敵致勝。像這樣的解釋,就離聖經的本意太遠,也太危險了。因為我們仔細的來看看經文,尤其是四十九節。大衛對歌利亞,對著非利士人說:“你來攻擊我,是靠著刀槍和銅戟;我來攻擊你是靠著萬軍之耶和華的名”防蒤茩?點是在靠耶和華的名得勝,而不是靠小石頭。

    寓中式的解釋聖經很有創意,很新奇;把小石頭比喻做基督徒,但是這種方法很容易產生空談、揣測和假設;不但沒有意義更是會破壞了聖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曲解了作者的原意。

    在釋經學的第十八個原則裡,應該有三點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第一點,在心態上我們應該要做一個調整,就是我們要有屬天的異象和屬地的現實平衡。這個意思就是說,我們可以隨時準備瞻仰屬天的異象,可是要隨時回到屬地的現時壯況。這也就是說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避免“兩極化”的危險;要避免一眛的字面解釋聖經,或者是寓意解釋聖經。

    那麼,到底我們要如何決定採用字面或者是寓意的解釋呢?我們知道這兩個極端都不好。單單用字面的解釋很顯然的並不正確。

    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就提醒我們,字面的解經可能會僵化了經文的精意。過份的字句,也會屈解了聖經的函意,而容易落入律法為中心,成為字句主義,這是不好的。這個結果不但把整個聖經僵化了,而且容易讓我們成為律法主義者。

    而一昧的字面解釋聖經的人,當他解釋哥林多前書第八章,或是哥林多前書第十章的時候,都會帶給基督徒一些束縛而不是基督徒的自由。

    就以哥林多前書第八章、第十章講論有關吃拜偶像之物這件事情,我們如果能夠在字面和寓意兩方面的解釋上做適當的調整和應用就不難發現基督徒在基督裡是享有自由的。若是完全以字面或是字句主義,就會發現,我們不但沒有這個自由,反而被捆綁,形成了“想吃拜偶像之物卻又不敢吃”怕別人講。但是別人吃,卻又會去批評他。因此,在整個基督徒之間就變成了互相束縛,而成為受律法所捆綁。

    所以,偏在字面或是寓意都是不好的,是不正確的。那麼,要如何去判斷、如何選擇以字面或者是寓意來解釋聖經呢?要根據什麼標準呢?下就提出三個選擇的原則:

    第一、作者對第一讀者的原意是什麼?前面我們已經講過,不要很快的就馬上把經文應用到現在的生活上。要先問,作者的用意對當時的讀者是什麼意思?然後才適度的應用到我們今天的生活上來。因為以前的生活背景和我們現在的生活背景是大不相同的。所以,必須先問作者對第一讀者的原意是什麼?然後才採用適當的方法,到底是寓意的呢?還是採用字面的解釋?

    第二、要分辨體會出經文是屬於哪一種體裁?是散文的呢?還是詩歌體的?語氣的描述和實際的寫法我們應該有一些分辨。如果是詩歌體的,就像詩篇、雅歌等等,這一類詩歌體的寫法,我們就應該採用靈意,或者是寓意的方法去解釋。如果是散文的,在語氣,詞句的表達上是散文體的話,疏?麼就必須以字面的意義去解釋。

    第三、哥林多前書十章十一節說:“他們遭遇這些事, 都要做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像這句話就很清楚,雖然是幾千年前寫的,但是那些話是要做為我們的警戒。此外,我們也要考慮要了解把經文應用在現今人的生活當中,它的可能性有多大?有些是無法應用的,就很顯然能夠用字面的意義去解釋它。

    因此,我們強調屬靈的異象和屬地的現實這兩者之間要取得平衡。我們的心態就是,要隨時準備瞻仰屬靈的異象,但是也要同時肯回到屬地的現實裡面。所以,在這兒呢,我們就要提出三個標準來限制、調整以字面解釋或者是以寓意、靈意的解釋。這三個標準能夠提供給我們決定採用哪一種方式。

    為了進一步說明以上的意見,下面就舉出幾個例子來做為明:

    第一個例子,歷史性的記載:歷史的事實是不能夠以靈意的方式來做為解釋的,因為聖經的記載乃是歷史性的敘述,既然是歷史性的敘述,就沒有理由當做靈意來解釋。事實就是事實不可以曲解。

    第二個例子:記載一個事實也不可以用靈意的解釋,因為事實就是事實也沒有理由用靈中的方式來解釋。

    第三個例子:特別要強調“神蹟”;神蹟也是字面的意思,因為神蹟是主耶穌他在歷史的現實當中所行過的事實記載。今天我們可以看到有人把神蹟靈意化了。就好比,有人解釋“五餅二魚”這個神蹟。五個餅、兩條魚叫五千人吃飽,就有人說這五個餅代表什麼,五千人又代表什麼,兩條魚又有什麼意義。又有人把五餅說成是五竅,就是“眼、鼻、口”,兩條魚代表兩約,代表新約和舊約;五千人,代表摩西五經。像這種解釋都是把神蹟靈意化了,就否認了神蹟的事實。

    事實上,我們知道,五餅二魚的神蹟是真有其事。一個孩童他把五餅二魚奉獻出來,經過主耶穌基督的祝福使五千人吃飽,這是歷史的事實。雖然把事實靈意化,寓意化,做這樣的解釋看起來很新奇,很有創意;但是卻曲解了聖經的原意。更重要的是耶穌行神蹟是有目的,那個目的,就是聖經的根本意義。

    例如約翰在約翰福音二章十一節他說到: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神蹟的目的是為了要榮耀上帝和堅固門徒的信心。所以,既然耶穌行神蹟是有目的的,那麼沒有理由把神蹟靈意化,以寓意化的方式來說成另外的道理。所以,歷史性的,事實的記載以及神蹟,我們都應該照著字面來解釋。

    第四個例子,耶穌基督的復活,我們也應該用字面來做為解釋。耶穌的復活,不是象徵性的,不是寓意性的,乃是歷史的事實。

    有新派的神學家說耶穌的身體根本就沒有復活,只是精神的復活。他們說,耶穌的精神永遠活在他門徒的心中。

    很顯然的,這種解釋跟使徒行傳第一章十一節是發生衝突的;因為使徒行傳第一章十一節耶穌帶著身體升天,而且天使宣佈耶穌怎麼樣帶著身體升天也要這樣再來。耶穌帶著身體復活是歷史的事實,不是精神的復活;不是寓意的,也不是象徵性的,而是歷史的事實。所以,我們就必須以字面的解釋去了解。

    第五個例子,有些經文應該用寓意的解釋法,否則應用在信徒的生活當中就相信當的困難。例如一些詩歌體的經文就是,關於詩歌體的經文我們要舉出兩個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施洗約翰他說,“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那以後要來的比我更大,他要用火給你們施洗”,這裡的“火”,很顯然的是靈意的,不是真正的火。所以碰到類似的經文我們就要用靈意來解釋了,耶穌怎麼用正的火施洗呢?當然是行不通的,應該用看不見的,屬靈意意義來做解釋。

    舉出的第二個例子,同樣是施洗約翰所說的,“看哪!上帝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這裡也是象徵性的說法,有寓意性的意義。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以寓意的方法去了解,經文是指著耶穌在十字架上為世人的罪被釘死。

    另外我們再舉出一處經文。詩篇第六篇第六節,這說到大衛王流眼淚“把床搨漂起,把褥子溼透了”。這顯然也是寓意式的意思。事實沒有一個人的眼淚能夠流出來使得床榻都漂起來的。所以很明顯的,是一種詩歌體的文章,是一種誇大的形容,這種經文我們就應該以寓意式的方式去解釋。

    總之,解經的第十八個原則就是提醒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要避免兩極化的危險,也就是要避免一昧的字面或者是一眛的別出新裁的靈意解經。以上提出三個抉擇標準供給我們做為選擇以字面或者寓意的方法來進行解經。



釋經學的第十九個原則

    解經聖經的第十九個原則就是,“應該以經文本身原來的字意來解釋聖經的字或者詞。對聖經某些獨特的字或者詞,如果不明白它的字意,就應該以串珠或者是字彙研究的方法來找出它的字意。千萬不可以藉助於一般的字典或者是辭源,而應該以經文原有的字意來解釋。

    例如“死”這個字,我們不可以用現在在科學方法來做為解釋。死是什麼?是心跳停止了嗎?醫學家後來發現,人心跳雖然停止了,但是人卻還可能活著。因為在其他的細胞還沒有死的情況之下或者還有生還的機會。現代的醫學對死的定義是指著腦波停止了,也就是俗稱的“腦死”。我們不能夠用現代科學對死的意義來解釋聖經裡的死。否則在解經上是行不通的。

    所以,我們必須以經文的字義,也就是寫在聖經裡的意義是什麼,我們來解釋聖經的字和詞,而不是用現在的意義來做為解釋的。底下我們就提出兩個方法供給學者做參考。

    第一、對聖經的某些字、詞,在不明白的時候,可以利用串珠聖經和利用字彙研究的方法。比方說“成聖”這個字。什麼叫做“成聖”呢?在一段聖經裡發現“成聖”這個字的時候,我們要怎麼解釋呢?

    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講到: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 [ 丈夫原文作弟兄 ] ;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那麼這裡的“成為聖潔”聖潔是什麼意思呢?字彙研究的方法,就是把新舊約有關的字利用串珠的方法找出來,然後再把有關成聖的經文找出來。把經文列出,一一加以研究,看看成聖這兩個字在聖經是什麼意義。

    解釋聖經的第十九個原則就是聖經的字、詞在不能了解的時候,要利用串珠聖經找出這個字在其他經文中是什麼意思。同樣的一個字,在不同的經文中出現,它的意思可能會不一樣。所以,用串珠的方式就能夠幫助我們更能了解了。

    或者我們可以用字彙的方式找出原來的意義而不要查一般的字典。有人以為現在的韋氏大字典很正確,也很好用;但是聖經中的字詞有它特殊的意義和特殊的用法,是不能夠依據任何字典來做為解釋的。因為它有聖經的特殊意義、特殊用法。

    比方說,“死”這個字。聖經就從來沒有說腦死,或者說心跳停止了;聖經講到死,至少有三種意義。就以創世記第二章十七節這裡說的,“吃的日子必定死”,這裡的“死”是,亞當、夏娃他們吃了,但是並沒有死,還活的好好的。那麼“死”在這兒是什麼意思呢?創世記二章十七節的死,指著身體的死。因為亞當、夏娃都吃了卻仍然活的好好的。

    還有羅馬書六章二十三節這裡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這裡的死是什麼意思呢?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甚至信了耶穌以後的人也有犯罪的。為什麼犯了罪的人卻活的好好的呢?可見羅馬書六章十三節有它的獨特意義,不能夠用現在的觀念來解釋它,或者用現在的字典所指的意義。因為聖經中的死,跟一般的死的意義是大不相同的。

    聖經中講到死有三方面的意義;第一、身體的死;第二、靈性的死;第三、永遠的死,也就是第二次的死。

    不信的人在地獄裡永遠的痛苦。身體的死很清楚,就是一個人的性命結束了;這是身體的死。至於靈性的死,就是一個人與上帝隔絕,雖然活著,但是他的靈性如同死一般。永遠的死,是人在地獄裡的痛苦,也就是人在死後,在地獄裡受永遠的刑罰。可見一般的死和聖經的死在意義上有很大的出入。

    解經聖經的第十九個原則就是提醒來我們要注意以經文的本意來解釋聖經的字或詞。



釋經學的第二十個原則

    解釋聖經的第二十個原則就是,提醒我們要注意“聖經的聯貫性和漸近性”。

    解經者必須有的一個觀念,要正確的解經就應該要注意聖經的聯貫性和漸近性。意思就是說,聖經是整體的,也是獨立的。研究聖經可以綜合研究,也可以分析研究。綜合研究的特點,是能夠把握聖經的一貫性。

    聖經的作者約四十多位;聖經寫作函蓋約有一千六百年,共有六十六卷書。但是聖經的主題卻是一樣,作者之間彼此相隔千年、百年彼此毫無關係。例如摩西,他大概是主前一千五百年前;保羅呢?是主後第一世紀的人物,當中相隔約一千六百年之久。寫作地點、環境都不相同,也沒有說分配誰寫哪一卷書,但是卻能夠寫出相同的一個主題,都是關於主耶穌基督的救恩,所以聖經非常強烈的顯出它的一貫性和整體性。

    雖然說聖經有它的整體性和一貫性,但是聖經也有它的獨立性,意思就是每一卷書都有它的獨特之處。每一卷書也有單獨成為研究單元的特點。所以,綜合和合併並重,也就是我們這個解釋聖經的原則。

    第二十個解經原則的第二小點,我們前面說過。聖經有一貫性,所以在一貫性方面我們不能夠忽略新約和舊約的關係。

    許多聖經學者一致強調,“不了解舊約,就無法了解新約”。一個忠實的解經者一定著重聖經的連貫性,舊約是新約的預備。了解了兩者的一貫性,整體性,一致性,這樣就能夠使解經者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能夠達到相輔相乘、相得益彰的果效。

    比如說,要解釋聖經的希伯來書,如果沒有舊約的利未記的話,那是非常困難的。相反的,有了舊約的利未記,沒有新約的希伯來書也同樣的不容易明白。因為這兩卷書是互相發明、互相補足、互相彰顯的。

    又例如,沒有四福音書,舊約的以賽亞書就成了昏暗不明的一卷聖經。因為以賽亞書的許多預言都在福音書裡應驗了;以賽亞書可以說是舊約的福音書。但是沒有新約的四福音,那它的意義就不清楚了。所以,可以說,沒有四福音書,以賽亞書就失去了它的價值。反過來說,沒有新約聖經,舊約聖經也就失去了它的價值。因為,舊約是預言,新約是應驗。

    另外舊約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耶穌基督的福音,因為舊約許多記載都是與新約聖經有關連的。所以,舊約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新約,而新約聖經可以幫助我們解釋新約聖經的預言和預表。例如創世記三章十五節被稱之為“最原始的福音”。這處經文與加拉太書四章四節的記載相吻合,因為加拉太書應驗了創世記三章十五節“女人的後裔”的預言。

    總而言之,新舊要約之間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了解新舊約之間的一貫性和漸近性對解經有非常大的幫助。有了這一層了解,在解經的時候就不會發生衝突了,眼光也會更加的開闊,避免偏坦狹窄的觀念,能夠整體的函蓋整體的聖經。

    最後我們以兩處經文做為結束,啟示錄十九章第十節,這處經文這樣說:“我就俯伏在他腳前要拜他,他說:千萬不可!我和你那些為耶穌做見證的弟兄同是做僕人的,你要敬拜上帝,因為預言中的靈意乃是為耶穌做見證。”聖經都是為耶穌基督做見證的。

    希伯來書十章七節說,“那時我說:“上帝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們知道惟有耶穌基督才有資格講這種話;“我的事在聖經裡面已經記載了”。我們深信耶穌基督是整本聖經的意心,正如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九節所說的,“你們查考聖經 [ 或作應當查考聖經 ] ;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

    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聖經是上帝的話,是為耶穌基督做見證的。我們應該重視,而且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從心裡浮現出這麼一幅藍圖 --以耶穌基督做為聖經的重心,以耶穌基督做為聖經的主題。當我們解經的時候,應當把注意力集中在耶穌基督的身上。舊約是預言耶穌基督;新約是耶穌基督的應驗,並記載耶穌基督的降生,復活和第二次的再來。

    聖經學者在他們的研究中指出,在聖經中每二十節經文就有一節講到耶穌的再來。所以舊約的預言,新約的應驗並且講到耶穌基督的二次再來,整本聖經都是為耶穌基督而寫的。所以,在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尊主為大,以耶穌基督為重心、為整本聖經的寫作主題。

 

 

總結及訓勉

    讀神學院的人,有許多解經書要看。但不可以認為書上說的都是天經地義的事,只有聖經教導我們的才是天經地義的事。

    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節:“但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他要將一切的事,指教你們,並且要叫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聖經明明應許我們“聖靈要教導我們一切的事”只是多少時候我們沒有去支取這應許。

    我深盼望弟兄姐妹能明白解經的原則,並因此能得著今天應有的亮光。解經有幾個基本的預原則:

一、主題

    當我們唸一段經文後,應知這段經文的主題。例如創世記一章和二章的主題不同。第一章是講神創造萬物,第二章特別指人的創造,所以這兩章用的主詞和動詞都不同;第一章用神 ilohim,第二章用耶和華神 yahowa。有的人不明白這是因主題不同,卻誤以為是不同作者寫的,這就是因為他們不明白聖經。



二、歷史背景

    讀聖經要注意歷史背景,以免張冠李戴。創世記第一章用神ilohim表示神大能的創造;第二章講人的被造是與神有了關係,因此用耶和華神。

    那麼第二章為何不全用耶和華,而用耶和華神呢?我們從舊約聖經看到神再三的警告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其他民族和國家多神、拜偶像的思想,所以神要以色列人知道第二章的耶和華神與第一章的神是同一位神,而不是兩位神。



三、修辭學

    聖靈給我們的文字,守修辭學的規矩。我們知道創世記一、二章因主題不同,神的名稱也不同;到了第三章,我們看到蛇不稱呼耶和華神,只說是神,而女人也上當跟著稱耶和華神為神,事實上蛇不敢也不配稱耶和華神。耶穌實在很懂得用修辭學;我們若買本修辭學的書讀,也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了解聖經。



四、文法

    文法非常重要。例如約翰福音三16說:神叫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按照原文文法是指信耶穌是一天又一天的信下去,表示我們雖然一信就得著永生,但還要一天天跟隨主。

    又如創世記一章講的創造是從無生有,但在聖經其他地方的創造都是前無今有,又如何解釋呢?這是因為第一章的創造是神起初創造天地,從沒有用任何東西而造出了萬有。而其他經文的創造都是根據萬有而造。



五、神學

    聖經是神的學問。我們要注意神學方面的教訓如何。

    例:創世記第一章用 ilohim表示神的大能,創世記第二章用yehowa表示神與人的關係。今天很多人唸神學卻忘了唸神學的目標--學神。一個人的靈命長進,不在乎你唸多少書,寫多少文章,在乎你對神的認識如何。我們讀神學,也是為了更認識神。



六、分清段落

    讀聖經時不要被既有段落捆綁。例:創世記二章1-3是第一章的結束,二章4節才是第二章的開始。馬太福音二十五章1-13節十童女的比喻是接續二十四章講信徒要預備、要儆醒。



七、了解聖經難題

    尤其是今日教會的許多難題,聖經已經清楚告訴我們答案;我們需要明白,才能解決教會的問題。以馬太福音七章13-14為例:我們信主的盼望是什麼?許多人都回答是上天堂,這是異教的信法,但今日許多教會都誤解這點,使得弟兄姐妹沒有路走。基督徒是信主就得永生,但我們的盼望是什麼?如果沒有盼望,我們的事奉就沒有推動力。

    有一個教會的助理牧師年輕時在教會事奉,他太太的家庭不信主,後來嫁給他信主了,可是見他整天在教會服事,心中不滿,最後終於爆發出來;她說:“他們信主也上天堂,你也上天堂,為什麼你整天在教會不回家?”助理牧師去向主任牧師哭訴,主任牧師安慰他說:“她肯說出來就好了,比那些悶不吭聲的好多了。”

    我們信主不是為上天堂,這是自私的想法,這樣的基督徒會失去動力,不愛主。聖經並沒有告訴我們信主的人上天堂,這是羅馬天主教的說法:“好人能上天堂。”“那為什麼要信耶穌?”“信耶穌能幫助你作好人。”但這不是聖經的真理。今日華人教會的問題,就是聖經真理的基礎不夠好,太馬虎、不清楚。如果我們肯照正確的解經原則好好研讀聖經,就能得著真正的亮光。

    馬太福音七章13-14:“你們要進窄門;因為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進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

    一般信徒都誤以為這一段是對不信主的人講的,其實我們若仔細讀聖經,就明白這是對基督徒說的。ヾ從主題看:馬太福音五、六、七章是講天國的憲法,是給天國的子民,不是講給外邦人聽的;這裡的“你們”,都是指信徒,也就是神的百姓。不懂的人是誤解了主題。

    從歷史背景看:有人說聽道者有門徒,也有不信主的人。但是那些人是猶太人,猶太人是生下來第八天受割禮,就算是神家裡的人。在出埃及記等經文中,神都稱以色列人是“我的子民”。他們雖不信耶穌,但身份仍是神的子民。

    從修辭學看:“你們要進窄門,引到永生”這句話,永生指的似乎是一個地方。聖靈用字是很當心的,會寫文章的人不會隨便用字、用差不多的字,而是用最精確的字表達出實際的思想。聖經說你們要進窄門,指的是信的人,我們就不能隨便用在未信的人身上。這裡指的是天國的問題,不進窄門、就要滅亡。滅亡這個字在聖經中有很多不同的用法(因古代文字少,用一個字就代表很多不同的意義。例:創世記一章四節“好的”在聖經中就有七十個以上的中文繙譯。因此,讀聖經的人,經文彙編絕不可少。)在馬太福音十章六節“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是指迷失;在馬太福音十章三十九節“得著生命的,將要失喪生命;為我失喪生命的,將要得著生命。”是繙譯成失喪,而馬太福音十章四十二節之不能不得,原文則是不能失去,因此滅亡也有失去的意思。馬太福音二十六章八節是枉費;約翰福音六章十二、二十七、三十九節是指失落。這些字義,就能叫我們更明白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的意義是叫一切信耶穌的不至於失落、不至於枉費、更不至於糟蹋神的恩典。

    有些人讀聖經,看到這裡寫“信就得永生”,有些地方寫“得永生要有條件”,就以為聖經自相矛盾,其實是他們不明白永生有好幾個意義。

    就文法論:“引到”原文是“繼續不斷的”。我們以為信就得著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這裡其實是說“引你(已信的人)到滅亡....,引你(已信的人)到永生”。這怎麼能向未信的人說呢?這與救恩的條件(約翰福音二章十六節“信就得著”)不同。段落要清楚。許多人解經時將馬太福音七章十三至二十三節當作一段,認為不信主的人是假先知,將二十節當作結論,這樣既不合邏輯,又亂解聖經。馬太福音七章三十二節的文法顯明:這些人所做的是“過去的事實”。表示這些人與遵行者同是稱耶和華為主的。

    “傳道”可以掛羊頭賣狗肉,趕鬼卻不行。在使徒行傳十九章十三到十六節中也有人“學保羅所傳的耶穌”趕鬼,卻被鬼跳上身而赤身逃走。現在很多傳道人也能醫病、也能趕鬼,可是同時也犯許多的罪;這就告訴我們;神給人的職份和恩賜和我們的生命是兩回事。羅馬書十一章二十九節:“因為上帝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求主憐憫我們,叫我們牢記:我們作工有果效,是因為神的恩賜和職份,不是我個人有本事。是因為神的信實,祂把恩賜和職份託付我。

    現在美國的撒但教徒正在向撒但禱告,求撒但破壞基督徒領袖婚姻。因為傳道人若婚姻出問題,就叫神的名受羞辱;教會受虧損;信徒被絆倒。若我們根據傳統解經馬太福音七章十三到十四節,就永遠看不到新的亮光:信主後有兩個門,一個寬門、一的窄門;沒有第三個門,可惜很多信徒不知道這一點。我們要進窄門,才能引我們到永生。我們若是進寬門、走大路,就是枉費了神的慈愛與憐憫。

    我們記得有一次主耶穌望著耶路撒冷哭,就是這個道理。神如何恩待以色列人,領他們經過大而可畏的曠野、進入迦南美地....可是以色列人枉費了神的心血,遭到滅亡的命運;神的心如何不痛、如何不哭呢?

    地上的父母為兒女費盡苦心,若兒女枉費父母的苦心,是最令父母傷心的事;更何況我們天上的父親呢?

    論到滅亡,我們可以馬太福音二十五章四十一節了解永刑的真正意義是“永火”(聖經中關於地獄真正的名稱。至於馬太福音五章二十九節的地獄,是繙譯聖經者,藉佛教的名詞繙譯,不是聖經的本意。)原指耶路撒冷城南很深的坑,是埋葬人倒垃圾的地方,垃圾用火燒且不斷的有新垃圾,所以火燒個不停,又因為物腐而不斷生蟲。聖靈乃是藉世人所能懂的事物來幫助我們了解天上的事。永火是如此,論到將來天上的榮耀也是如此。

    哥林多前書二章九節:“如經上所記:“上帝為愛他的人所預備的,是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的。”今天我們是看不到天上真正的光景,我們需要常常禱告,求主照明我們的心眼,讓我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指望;祂在聖徒中所得的基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並知道祂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我們若看見天上的榮耀,世上一切就不再吸引我們了。

    那麼馬太福音二十五章四十一節的永火是不是真的火在燒呢?不是!詩篇八十九篇四十六節說:“主的忿怒如火焚燒....。”主的忿怒比被火燒更難受,又永遠死不了。這叫我們想到不信主的人,他們將來的光景真是悲慘。

    這永火是為誰預備的呢?是為魔鬼。但為什麼人要受呢?因為全世界都握在那惡者的手下,當神審判惡者時,全世界的人也包含在內;好比作父母的為什麼不願意自己的孩子和壞孩子在一起玩,因為怕他們作壞事,警察抓人時,連他們的孩子也一起抓走了!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三十四節讓我們明白永生是引我們進入“神所預備的國”。

    這裡講到兩件事;承受和預備。預備期是不完全的,是為承受用的。

    神的國是從創世以來就預備好的,是已經存在的;神揀選猶太人就是要猶太人好好預備自己,猶太人失敗了,神又揀選了教會。神起初希望全教會都做得勝者,結果是不可能,所以神在啟示錄二章十八節“你要寫信給推雅推喇教會的使者,說:“那眼目如火燄,腳像光明銅的上帝之子說:”我要從推雅推拉呼召教會中的得勝者。

    (傳統說法說教會是新婦,但啟示錄十九章七、八節明明告訴我們:新婦是預備好了,穿光明潔白細麻衣的聖徒,也就是行義的聖徒。)神要的新婦是良善又忠心的。什麼是良善呢?良善原文是上好的,忠心是盡我們所能做得最好。神要求我們的,就是要我們在每件事上,盡我們所能做得最好。這是基督徒的基本美德。一切屬靈的事都要藉著操練才能成功,千萬不要自己騙自己。神是會給我們考試的,要看我們做得好不好。



結論

    總之馬太福音七章十三、十四節是要我們基督徒走窄路、進窄門;就是要我們奉獻。羅馬書十二章一、二節告訴人奉獻才能心意更新而變化,察驗神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奉獻,就是為主而活。我們要教信徒奉獻的道,他們才能進窄門,走窄路,為主而活。我們作傳道人,更要有此心志,我常勸神學生,若無此心志,趕快趁早改行,免得自己受苦,教會也跟著苦死了。再者,作傳道人無論工作得怎麼好,都是神的恩典。

    讓我們永遠記住,自己只是神的僕人,賞賜職份和恩賜,使我們勞苦有果效的是神,千萬不要自己傳福音,反被神棄絕了!

本文為華神前院長林道亮牧師於1993年1 月29日在道生神學院之講道